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4〕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24日

上海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规定,设立上海市司法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劳动教养工作职责。

2.将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行业专业培训、业务档案管理职责、技术职称评定具体事务性工作以及法律服务机构和工作者诚信信息汇总、核实工作,转移至行业协会。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职责下放至区县。

2.将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初审)的职责下放至区县。

(三)加强的职责

1.依法加强戒毒管理一体化建设工作,创新戒毒管理工作机制,形成戒毒管理的工作合力。

2.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职责,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加强社区矫正执法能力,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水平。

3.加强司法行政参与社会治理工作能力,强化司法行政业务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起草司法行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在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划发布后组织实施。

(二)指导和监督监狱管理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自愿戒毒工作以及戒毒场所管理工作。

(四)制定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区县、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和开展对外法制宣传。

(五)指导和监督全市的律师工作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管理在沪设立的国外(境外)律师机构;审批本市在国外(境外)设立的律师机构。

(六)指导和监督全市的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监督管理全市的法律援助工作;指导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工作。

(八)指导和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九)指导和监督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释和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十)组织实施本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十一)负责本市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承担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指导司法行政系统法学研究工作。

(十三)指导司法行政系统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按照规定和权限,负责本系统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局属单位固有资产投资项目计划的审核、立项、转报;监督指导监狱、戒毒场所固定资产投资和管理工作。

(十五)指导和监督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负责本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管理区县司法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十六)承担上海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七)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司法局设1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外事办公室)

(二)政治部(副局级)

内设干部处、人事警务处(老干部处)、宣传教育处、党群工作处。

(三)戒毒管理局(副局级)

对外称上海市戒毒管理局。内设政治处、秘书处、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处(公安处)、社区戒毒管理处(社区康复管理处)、教育处(综合治理处)、技能指导处、生活卫生康复处、财务管理处。

(四)社区矫正管理局(副局级)

对外称上海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内设综合处、刑罚执行处、教育矫正处、安置帮教工作指导处,机构级别为副处级。

(五)法制处(研究室)

(六)计财装备处

(七)审计处

(八)监狱戒毒矫正工作指导处

(九)法制宣传处(依法治市工作处)

(十)公共法律服务处(司法考试处)

(十一)律师工作管理处

(十二)公证工作管理处

(十三)司法鉴定管理处

(十四)法律援助工作处

(十五)基层工作处

(十六)信息技术处

(十七)信访办公室

(十八)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办公室

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党委。

四、人员编制

上海市司法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33名(包括戒毒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8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1名,纪委书记1名,政治部主任1名;戒毒管理局局长1名、党委书记1名,社区矫正管理局局长1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87名。非领导职数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二)上海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上海市司法局。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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