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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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发〔2015〕3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交通委、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质量技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2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加强本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排除安全隐患,把各项安全监管要求落到实处,维护城市运行安全有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的规定,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要全面落实运输环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单位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危险化学品承运人和承运车辆必须能够正常接入交通运输部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平台,并接受本市运输管理机构的查验,经查验符合条件被录入《上海市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平台接入车辆目录》的,方可在本市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包括起讫地任何一方在上海)。

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在签订运输合同时(包括起讫地任何一方在上海),推荐使用《上海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合同》(示范文本)(可从市运输管理处网站www.shygc.net免费下载)。如使用一般合同,双方应当约定以下事项:“承运车辆必须能够正常接入交通运输部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平台,并被录入《上海市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平台接入车辆目录》”,并在合同中明确相应违约责任。托运人应当尽量在合同中明确承运车辆,并比对《上海市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平台接入车辆目录》(可在市运输管理处网站www.shygc.net查询)以避免风险。

危险化学品收发货单位在履行资质查验义务时,还应当将承运车辆与《上海市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平台接入车辆目录》比对,不得向未录入名录内的运输车辆收发危险化学品。

运输代理经营者应当查验托运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许可证和承运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证书,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不得为无相应许可证或者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危险化学品运输代理服务。

各类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要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堆存、装卸、过驳、拼装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拆装箱等经营服务,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从事以上业务。

二、各有关管理部门要切实落实行业监管责任

(一)市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区(县)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查验、比对运输资质情况的检查、指导、督促、执法;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接受和托运企业的联合执法。

(二)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市运输管理处公布《上海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合同》(示范文本)和《上海市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平台接入车辆目录》;负责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对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具体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三)市公安部门要依托上海市联网联控平台数据、信息,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本市闯禁行区域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执法监管;负责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协助对行政相对人的调查取证,以及相关具体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四)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负责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对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目录管理的罐体产品的生产许可证资质进行把关,并依法对移动式压力容器实施安全监管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即日起至2015年底,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发现问题从严从实整改,尤其要落实企业法人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不折不扣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三、各区(县)政府要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一)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职能,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促进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二)各区(县)政府要对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单位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纳入网格化管理及时督促整改,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本市十四个指定危险品查验道口所在的各区(县)政府要配合道口加强执法力量,协助执法监督,负责查验时危险化学品的认定、被查没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和提供危险化学品处置场地。

(四)浦东新区、宝山区、奉贤区、金山区等综合货运站、集装箱货运站较多的地区要加强排查,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仓储、储存等经营行为。

四、各有关管理部门和区(县)政府要加强源头管控,建立联动联勤长效机制

市安全监管、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以及区(县)政府要加强信息共享;定期不定期开展收发货单位源头联合执法;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各相关管理部门要定期和区(县)政府沟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全过程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协调解决监管中遇到的困难。

五、落实各方面保障措施,加快提升政府安全监管能力

(一)有关管理部门要加快推进《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和《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为加强管理和执法监督提供法规支撑。

(二)市交通委加快建设长三角地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联网联控信息系统,力争在2015年底前基本建成区域性监控信息系统平台,实现长三角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动态信息互通。

(三)市安全监管局指导金山区做好危险化学品流动流向监管平台建设,尽早实现与上海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平台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提高本市危险化学品流动流向安全监管能级。

(四)市有关管理部门要加强政策保障力度,在人员、经费、信息化项目、设施设备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为危险化学品运输现场检查和执法创造条件。

(五)市安全监管局、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区(县)政府联动,切实落实加强本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工作,全面提升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水平。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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