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上海市法人信息共享与应用系统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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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发〔2015〕3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上海市法人信息共享与应用系统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2010年7月,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经济信息化委制订的《上海市法人信息共享与应用系统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0〕30号)。经评估,该管理办法需继续实施,其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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