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同意实施本市《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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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2013〕10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本市《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批复

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

沪环保科〔2013〕475号文收悉。经研究,市政府同意《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767-2013)为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请自行印发并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此执行。

特此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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