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订的《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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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订的《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订的〈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2012〕6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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