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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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2015〕9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完善本市病死畜禽收集体系,进一步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思路

按照推进美丽乡村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以统一收集、集中处理、清洁环保为目标,坚持“统一规划、属地监管、规范运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措施,完善病死畜禽统一收集和无害化处理体系,尽快形成覆盖养殖、屠宰、经营、运输等各个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网络,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

二、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从事畜禽养殖、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主动报告、送交以及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义务。有条件的规模化养殖场、屠宰场等单位要自行建设无害化处理收集场点等防疫基础设施,鼓励其将临时存放的病死畜禽自行运送至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鼓励畜禽散养户主动将病死畜禽运送到当地政府统一建设的病死畜禽收集场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三、加强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

进一步提升无害化处理能力。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无害化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要加快推动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和崇明无害化处理中心建设步伐,尽快建成与全市无害化处理量相匹配的处理设施,切实提高无害化集中处理能力。

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收集场点建设。区县政府负责规划建设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场点,要尽快构建涵盖规模养殖场、农村散养户、畜禽屠宰场等环节的收集网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与畜禽养殖量、养殖布局相适应的病死畜禽收集网点和暂存设施,可以依托规模养殖场、屠宰场、专业合作组织、乡镇畜牧兽医站以及其他场地,建设冷库式、标准化存放场所。

进一步提升收集运输能力。各区县要根据辖区内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收集点建设等情况,科学合理地配置收集运输车辆,保障病死畜禽统一收集和运输的基本能力,并建立日常运行和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做到病死畜禽统一收集全覆盖。

四、完善保障政策

按照市、区县两级分工的原则,市政府负责保障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场所的建设,区县政府负责保障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体系的建设。

区县政府要保障病死畜禽统一收集和无害化处理监管的相关工作经费,将收集场点建设、车辆配置和收集人员等经费纳入区县财政预算。要根据辖区内收集场点建设规划的要求,优先保障收集场点建设用地指标。要根据辖区内收集场点的设置情况,合理配置收集运输车辆,并将其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保障病死畜禽收集运输的基本能力。要落实无害化处理收集队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保障收集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稳定收集队伍,提高收集效率。

全市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统一纳入财政补助范围,并建立与畜禽养殖量、无害化处理率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具体补助政策,由市农委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各区县可以按照实际情况,将家禽等其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依保险条款约定不予理赔。

五、强化宣传教育

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向广大群众普及科学养殖和防疫知识,增强消费者的识别能力,宣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和病死畜禽产品的危害性。要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支持、关心、参与此项工作,为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营造良好氛围。要明确畜禽饲养者关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责任,增强其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从源头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要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鼓励群众和媒体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六、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农业、食品监管等部门在调查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时,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对公安机关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在固定证据后,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科学制定实施方案,有序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土地、财政等部门要妥善安排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项目、用地和资金,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按期完成。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明确区域监管责任人及职责。公安部门负责病死畜禽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城管执法、水务部门和乡镇(街道)对弃置在责任区或辖区内的病死畜禽要及时进行清理处置。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要组织农技、兽医部门和村级基层单位逐场逐户落实畜禽养殖场(户)监管责任人员和技术指导人员,督促辖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户)切实承担起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主体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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