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审批清理中取消调整事项所涉及的本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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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2014〕8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审批清理中取消调整事项所涉及的本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近年来,国家层面围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调整了大量行政审批事项,并对相关行政法规作了相应修改。本市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和实际情况,先后进行了8批行政审批清理,累计取消、调整行政审批2994项,其中取消1174项、调整1820项。为保障法制统一,保证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适应性,根据历年来国务院公布的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决定和本市公布的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本市将组织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所涉及的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并打包修改、废止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本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均纳入本次清理范围。

二、清理要求

对照国务院历年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文件汇总和本市历年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文件汇总,对行政审批清理中取消、调整事项所涉及的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并提出修改、废止等清理意见。

三、清理分工

(一)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对由其起草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提出修改、废止等建议。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由多个部门共同起草或负责实施的,相关部门也可以提出清理建议。

(二)市审改办负责对照国务院历年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文件汇总和本市历年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文件汇总,对各部门、单位清理工作是否与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相互对应、是否存在遗漏等进行审核。

(三)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建议进行法律审核。

四、清理时间

(一)今年10月31日前,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完成其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清理,并按照要求填写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修改、废止建议表报送市审改办。

(二)今年11月30日前,市审改办对照国务院历年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文件汇总、本市历年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文件汇总,完成对各部门、单位清理工作与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是否对应、是否存在遗漏等问题的审核,并将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修改、废止建议转送市政府法制办。

(三)今年12月31日前,市政府法制办完成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修改、废止建议的法律审核,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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