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房屋立面改造工程规划管理区域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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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2014〕9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市房屋立面改造工程规划管理区域的通知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

沪规土资风〔2014〕604号文收悉。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你们拟订的上海市房屋立面改造工程规划管理区域,请进一步划定其具体范围、制定房屋立面改造工程规划管理的具体要求后,一并向社会公布,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附件:上海市房屋立面改造工程规划管理区域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13日

附件

上海市房屋立面改造工程规划管理区域

一、中央商务区(浦东小陆家嘴地区和浦西外滩地区)、市级中心(人民广场、豫园商城、铁路上海站地区)、副中心(徐家汇、江湾五角场、花木、真如地区),新天地地区、中山公园地区、张杨路市级商业中心、龙华旅游城地区、新虹桥市级商业中心、虹桥商务区(核心区一期)地区,上海南站地区、国际客运码头地区、世博会园区内房屋沿城市道路的立面改造。

二、黄浦江、苏州河中心城内区段两岸临江(河)立面改造。

三、市级商业街两侧属于商业中心范围内的街坊立面改造和沿市级商业街第一街坊的门面装修。

四、沿内中外环、南北高架、延安路高架、沪嘉快速路、沪闵快速路、逸仙路高架、嘉闵高架等城市快速路(具体范围以批准的规划范围为准)两侧房屋的沿街立面改造。

五、沿风貌保护道路两侧房屋的沿街立面改造。

六、文物建筑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筑控制范围内的其他房屋立面改造,文物建筑和优秀历史建筑本体除外。

七、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淀山湖风景区内公共建筑立面改造。

八、郊区新城沿城市道路两侧房屋的沿街立面改造。

九、中心城、郊区新城内50米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以及单幢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的立面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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