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本市“十三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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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2016〕7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本市“十三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进本市“十三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18日

关于推进本市“十三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28号)精神,加快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满足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现就推进本市“十三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确保总量,扩大供给。推动市、区两级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落地,继续加快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消除设施空白,弥补设施缺口,满足社会养老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二)提升功能,优化结构。提高养老服务机构的专业照护水平,重点发展面向失能失智老年人的专业照护、康复服务。大力发展社区嵌入式、延伸型、小规模、多功能养老服务机构。优化养老服务设施区域布局,促进城乡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完善机制,提高效率。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精准补贴机制,实施以奖代补、补贴与服务挂钩、补贴与考核结合的政策,提高财政投入的使用效率。

(四)多元参与,激发活力。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促进养老服务专业化、品牌化、连锁化发展,形成养老服务机构公平竞争、老年人自主选择的市场环境。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底,本市将建成丰富多样、布局均衡、功能完善的各类养老服务设施。

(一)养老机构

全市养老机构床位不少于15.9万张,综合考虑老年人口峰值,按照17.8万张床位总量进行用地管控。

各区按照市、区两级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要求,完成养老机构床位建设任务。其中,保基本养老床位数不低于区域户籍老年人口的2%。保基本养老机构主要由政府投资举办,在供给不足时,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实现。

(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全面推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重点加强以下三类设施建设:

1.街镇综合服务类。全市街镇层面建成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200家。

2.社区托养服务类。长者照护之家,到2017年底实现在中心城区和郊区城市化地区的街镇全覆盖,到2020年底根据实际需求在全市普及设置;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在中心城区和郊区城市化地区按照15分钟服务圈要求布点,在农村行政村地区加快设立延伸服务点或具有日间照料功能的场所,“十三五”期间全市新增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400家、新增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200家。

3.农村养老服务类。重点在农村地区推广睦邻互助式养老,全市培育示范睦邻点2000家。

以上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各区建设任务,由业务主管部门结合各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年度行动计划,逐年分解下达。

三、扶持政策

(一)养老机构

1.加大对新增养老机构床位补贴力度

“十三五”期间,对政府投资新建或改造并形成产权的保基本养老机构,以及社会投资举办并形成产权的保基本养老机构,由市级建设财力给予相应补助。具体要求详见附后的《关于本市“十三五”期间保基本养老机构市级建设财力补助政策实施方案》。

对社会投资改造并形成产权的保基本养老机构,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每床2万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各区按照不低于1∶1配比,已由市级建设财力补助的项目不再享受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补贴。

对其他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每床1万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区级按照不低于1∶1配比。

鼓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对养老机构开办、日常运营维护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2.支持存量养老机构整体提升

“十三五”期间,按照“区级主导、市级支持”原则,开展存量养老机构整体提升计划,重点包括:对全市存量养老机构开展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和日常运营管理安全等方面的设施改造,2016年为300家存量养老机构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三年时间,完成郊区镇、村办养老机构基础设施达标改造;支持保基本养老机构设置护理床位,配置用于服务失能、失智老年人的专业设施设备。

对存量养老机构整体提升,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行动计划和配套扶持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1.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对符合条件的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每家6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长者照护之家。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本市长者照护之家建设的通知》执行。

3.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对不同规模的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每家15-6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各区按照不少于1∶1的比例配比。

4.社区老年人助餐点。对不同类型的社区老年人助餐点,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每家20万元以内的差别化一次性补贴,各区按照不少于1∶1的比例配比。对由社会餐饮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稳定持续提供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的网点,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网点服务规模,给予一次性补贴。

5.社区睦邻点。对符合条件的社区睦邻点,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每个睦邻点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以上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补贴细则另行公布。鼓励区级财力给予运营补贴。

(三)医养结合设施

对符合条件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设置的护理站,参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出台的《关于对本市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施“以奖代补”扶持政策的通知》,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每个护理站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政府是本市养老服务发展和养老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发挥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领导小组作用,根据本市“十三五”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总体目标和年度工作目标,制定具体行动计划,明确时间节点,强化工作职责,确保各项任务目标按时完成。

(二)强化考核机制

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与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应保尽保、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大改革发展任务的完成情况结合起来,纳入区级政府和各部门绩效考核,采取年度目标考核与五年规划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建立过程管理机制,确保各项目标完成。

一是落实规划要求。各区要对照市、区两级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制定养老机构年度建设计划,确保项目落地。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按照建筑面积40平方米/千人、兼顾15分钟服务圈的规划要求配置。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要与专项规划充分对接,各级民政、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相关部门做好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发展指导工作。未完成养老床位建设任务的区,按照每床55万元上缴统筹建设资金;未完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实事项目建设任务的区,参照设施建设补贴标准上缴统筹建设资金。

二是推进重大改革发展任务。根据本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要求,确定年度重大改革发展任务,作为该区申请养老服务设施各项补贴资金的前置条件。对经考核,未完成上一年度重大改革发展任务的区,不再发放当年各项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补贴。2016年,各区要将全面实施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作为工作重点。

三是确保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应保尽保。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达到相应照护等级的基本养老保障对象,由户籍所在区按照“应保尽保”原则提供相应的基本养老公共服务。经考核,当年未能完成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应保尽保”的区,按照服务保障缺口,等比例扣除当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各项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补贴资金。

相关考核办法,由市级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研究制订,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加强行业监管

依法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完善事中事后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对接受政府资金补贴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立财务监管和审计制度。

建立全市统一的养老服务机构信息平台,对养老服务机构、组织、人员等运营状况、诚信情况、奖惩情况等进行信息公开,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上海市“十三五”期间保基本养老机构市级建设财力补助政策实施方案

附件

上海市“十三五”期间保基本养老机构市级建设财力补助政策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28号),加强保基本养老机构市级建设财力补助资金的管理,特制订以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主体责任。各区县政府是组织实施养老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与服务供给的责任主体,区级财力应当优先保障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

(二)坚持改革导向。发挥好市级建设财力对养老基本公共服务改革的引导作用,鼓励各区进一步深化养老基本公共服务改革,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本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三)坚持精准施策。根据不同区的财力和人口导入情况,结合公办、社会养老机构建设实际,进一步聚焦补助重点,细化补助标准,优化补助申请和资金拨付流程。

二、财力补助对象及时限

市级建设财力补助对象为提供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的养老机构,养老机构获得建设补助,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各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

(二)属于公办或民办非营利性机构;

(三)保障对象为经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达到相应照护等级的户籍老年人,以及符合本市优待优抚政策规定的户籍老年人;

(四)机构设施和服务达到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合格供应商相关标准;

(五)收费按照本市保基本养老机构收费有关规定执行。

补助时限为:2016年-2020年(2020年内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报告的批复)。

三、补助标准

根据《上海市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13年-2020年)》(沪府〔2014〕73号)及各区报市政府批复的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十三五”期间,全市养老床位规模增量约3.4万-4.4万张。经核算,需要新建纳入基本公共服务的床位约2.3万-2.9万张,其中,社会投资举办约0.5万张。市级建设财力补助标准具体如下:

(一)政府投资新建并形成产权的养老机构补助标准

1.大型居住社区内养老机构补助标准。市级建设财力按每床建设资金的75%给予支持(不含土地费用)。按照核定的每平方米4600元床均建设成本折算,市级建设财力给予每平方米3450元补助,每张床位补助上限为12万元。

2.大型居住社区外养老机构补助标准。根据区财力情况,实行分类补助。对郊区和普陀、虹口、杨浦在本区域内建设的养老床位,按照核定的每平方米4600元床均建设成本折算,市级建设财力给予每平方米2300元补助,每张床位补助上限为8万元。对黄浦、静安、长宁、徐汇在本区域内建设的养老床位,每床由市级建设财力按照2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纳入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管理的养老机构要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进行建设,实用适用,不得铺张豪华。

(二)社会投资举办并形成产权的养老机构补助标准

对社会投资举办并形成产权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土地性质锁定、机构性质锁定(民办非企业)且签订纳入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管理协议的前提下,按照核定的每平方米4600元床均建设成本折算,市级建设财力对其承诺提供的保基本床位给予每平方米2300元补助,每张保基本床位补助上限为8万元。

协议应当明确受助机构承诺提供的保基本床位数量、保基本床位的入住程序、服务价格的制定和管理办法、政府监管办法以及受助机构无法履约的罚则等内容。

市级建设财力补助资金通过区政府确定的出资人代表投入。政府出资人代表以参与养老服务机构理事会等方式,行使出资人对投资、预算、高管任免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权,确保其履行养老基本公共服务职责。

(三)利用存量资源实施改扩建形成产权的养老机构补助标准

对区级政府利用存量资源实施改扩建新增的养老机构,市级建设财力对于改造投入(不含存量购置费用)给予投资补助,投资补助按实计算,不超过改造投资的50%,补助上限按照各区相应的新建养老机构补助标准控制。

四、项目审批(核准)及资金下达

(一)各区要统筹安排养老机构建设。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民政局等部门按照经审批的区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编制下一年度养老机构建设计划,于每年8月底前报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2016年度建设计划于6月底前上报。

(二)按照年度建设计划和基本建设程序,各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养老机构新建或购置房产改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协调推进项目建设。项目信息应当录入全市固定资产投资信息系统。

(三)申请补助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报告获得批复后,由区发展改革委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资金申请。市发展改革委通过下达投资计划的方式一并完成补助资金的审核和安排,不再单独审批资金申请。

(四)项目资金申请包括以下要件:1.申请补助项目表;2.每个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批复或核准批复;3.项目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要求文件、建设用地预审意见或自有土地的房地产权证;5.环评批复文件。相关要件必须齐备合规。

社会投资举办并形成产权的养老机构项目,除上述材料外,应当附送区政府确定的出资人代表情况说明,受助机构、出资人代表签订的补助协议、受助机构章程及申请建设补助的保基本养老床位数。

利用存量资源实施改扩建项目,除上述5项外,应当附送房产购置合同、规划调整文件。

(五)市级建设财力补助资金分两个阶段拨付。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拨付补助资金的80%;项目获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拨付补助资金的20%。区级财力、项目法人自有资金拨付进度不得低于市级建设财力的拨付进度。

五、工作要求

各区完成市政府部署的年度改革任务,是获得下一年度市级建设财力补助的前提条件。对未完成上一年度改革任务的区,市发展改革委暂停下达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

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与财力补助挂钩的面上改革任务,经报市政府同意后确定。年度改革任务的验收标准,由市级牵头推进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制订,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项目法人单位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市发展改革委将同步对补助项目的“四制”(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项目合同制、监理制)落实情况、项目进度、概算执行、档案管理、保障对象收住等情况进行稽察。

关于市级建设财力养老床位补助资金协议提纲要点建议、年度养老机构建设计划、区保基本养老机构建设申请市级建设财力补助项目表由市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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