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0〕50号)
黄浦区、徐汇区、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建委《关于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更好地贯彻《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在本市进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综合执法的范围和内容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以市容市貌管理为主要内容,在区一级实施。
(二)综合执法队伍在试点区内的街面、道路、广场以及居住区内公共场所等处,相对集中行使本市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规定由区级行政机关和区级法定授权组织实施的下列行政处罚权:
1、区市容环卫、绿化管理、路政管理等专业执法队伍的行政处罚权。除了市管河道、道路(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和古树名木等外,原上述区执法主体法定的行政处罚权,都由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负责实施。
2、根据市容市貌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集中行使区规划、房地、环保、水务、工商、公安巡察等执法主体涉及市容市貌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二、综合执法的主体和性质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以区为主,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
(二)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是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为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主体。
(三)在组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同时,试点区要对现有综合执法和专业执法队伍进行调整和归并。
1、现有的街道监察队建制撤销,不再行使《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授权的行政处罚权,由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在街道派驻队伍,名称为××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第×分队,由其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2、现有的特定区域综合监察队伍建制撤销,由区政府统一整合。
3、现有的区市容环卫、绿化、路政等专业执法队伍建制撤销,由区政府统一整合。其原有的行政管理职能,由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承担。
三、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编制、人员和经费管理
(一)成立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二)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编制由试点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人员主要从现有的区市容监察、绿化、路政等城市管理专业执法队伍、街道监察队和特定区域的综合监察队伍中调剂解决。要严格控制队伍规模。
(三)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队员的录用,要根据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通过考试和考核,择优确定。要建立选聘上岗、能进能出、定期交流的机制和定期培训、持证上岗等制度。
(四)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所需经费,列入区政府预算,由区财政全额拨款,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组建经费主要由区政府负责,市里适当给予一次性补贴。
四、综合执法的组织和监督机制
(一)市政府在市建委设立综合执法协调机构,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有关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订;协调综合执法中的重大事项;指导和监督执法工作;组织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同时,在试点期间及时做好试点的总结、推进工作。
(二)区政府直接领导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组织在本辖区内实施综合执法。
(三)市、区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加强业务指导、服务和检查,并从管理的角度对综合执法进行监督。
(四)试点区的公安、工商等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综合执法工作,配合或参与区里统一组织的重大执法活动。
五、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要求
(一)做到“五个统一”。即,统一综合执法的范围和权限;统一综合执法队伍的性质;统一综合执法队伍的名称;统一综合执法队伍的着装和标志;统一行政执法程序和法律文书。
(二)加强组织领导。分别成立由市、区政府领导任组长,市、区建设和管理部门、法制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和协调试点工作,协调和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处理综合执法试点与面上执法的衔接、市专业管理部门与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之间的衔接事项,推动试点工作有序进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市建委城建监察管理处实施“两块牌子、一套班子”。
(三)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不断总结试点经验,积极做好试点的各项工作,在实施中逐步明确管理界面,做好有关市政府规章清理和调整的准备工作,并进行相关地方性法规修改的调查研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的意见和建议。
六、综合执法试点的实施步骤
从2000年12月1日起,在中心城区内选择黄浦区、徐汇区和浦东新区先行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
2001年,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关于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更好地贯彻《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在本市进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综合执法的范围和内容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以市容市貌管理为主要内容,在区一级实施。
(二)综合执法队伍在试点区内的街面、道路、广场以及居住区内公共场所等处,相对集中行使本市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规定由区级行政机关和区级法定授权组织实施的下列行政处罚权:
1、区市容环卫、绿化管理、路政管理等专业执法队伍的行政处罚权。除了市管河道、道路(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和古树名木等外,原上述区执法主体法定的行政处罚权,都由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负责实施。
2、根据市容市貌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集中行使区规划、房地、环保、水务、工商、公安巡察等执法主体涉及市容市貌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二、综合执法的主体和性质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以区为主,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
(二)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是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为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主体。
(三)在组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同时,试点区要对现有综合执法和专业执法队伍进行调整和归并。
1、现有的街道监察队建制撤销,不再行使《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授权的行政处罚权,由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在街道派驻队伍,名称为××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第×分队,由其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2、现有的特定区域综合监察队伍建制撤销,由区政府统一整合。
3、现有的区市容环卫、绿化、路政等专业执法队伍建制撤销,由区政府统一整合。其原有的行政管理职能,由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承担。
三、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编制、人员和经费管理
(一)成立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二)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编制由试点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人员主要从现有的区市容监察、绿化、路政等城市管理专业执法队伍、街道监察队和特定区域的综合监察队伍中调剂解决。要严格控制队伍规模。
(三)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队员的录用,要根据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通过考试和考核,择优确定。要建立选聘上岗、能进能出、定期交流的机制和定期培训、持证上岗等制度。
(四)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所需经费,列入区政府预算,由区财政全额拨款,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组建经费主要由区政府负责,市里适当给予一次性补贴。
四、综合执法的组织和监督机制
(一)市政府在市建委设立综合执法协调机构,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有关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订;协调综合执法中的重大事项;指导和监督执法工作;组织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同时,在试点期间及时做好试点的总结、推进工作。
(二)区政府直接领导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组织在本辖区内实施综合执法。
(三)市、区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加强业务指导、服务和检查,并从管理的角度对综合执法进行监督。
(四)试点区的公安、工商等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综合执法工作,配合或参与区里统一组织的重大执法活动。
五、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要求
(一)做到“五个统一”。即,统一综合执法的范围和权限;统一综合执法队伍的性质;统一综合执法队伍的名称;统一综合执法队伍的着装和标志;统一行政执法程序和法律文书。
(二)加强组织领导。分别成立由市、区政府领导任组长,市、区建设和管理部门、法制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和协调试点工作,协调和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处理综合执法试点与面上执法的衔接、市专业管理部门与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之间的衔接事项,推动试点工作有序进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市建委城建监察管理处实施“两块牌子、一套班子”。
(三)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不断总结试点经验,积极做好试点的各项工作,在实施中逐步明确管理界面,做好有关市政府规章清理和调整的准备工作,并进行相关地方性法规修改的调查研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的意见和建议。
六、综合执法试点的实施步骤
从2000年12月1日起,在中心城区内选择黄浦区、徐汇区和浦东新区先行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
2001年,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