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六年二月
引言
本年度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编制的2015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全文包括政府信息概述、主动公开情况、依申请公开情况、咨询处理情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咨询情况)、复议、诉讼和申诉的情况、政府支出和收费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并附相关的说明和指标统计表。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以在我局政务网站(www.shfda.gov.cn)上下载。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如无特别说明,均自2015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电话:23118113。
一、概述
2015年,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按照“两高、两少、两尊重”的服务型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统筹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加大主动公开力度,丰富公开渠道;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完善制度机制建设,不断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实效;努力为公众提供更加完善的信息服务,有效服务于日常各项监管工作、服务于提升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加强了新闻宣传、监管公示、培训指导,努力向相关企业、公众传递食品药品安全有关政策和知识信息;公开了政府机构职能、人事信息等基本信息;主动发布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重要活动、重大事件处理结果、日常监管工作有关信息。同时,根据申请人要求,受理了183件信息公开申请,依法进行了检索搜集,鉴别了公开性质,进行了答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根据《规定》要求,2004年5月1日起,我局开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配备有23名兼职工作人员,设立了3个信息公开查阅点。
截至2015年底,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咨询、申请以及答复工作均有序开展。
二、主动公开情况
2015年,我局充分发挥政务网站、微博、微信、媒体、行政审批和举报受理窗口等信息公开主渠道作用,不断改进方法,丰富内容,全面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大力推进食品药品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主动加强信息交流,把政府信息公开融入日常监管工作中,全面发挥政府信息的宣传指导作用,促进公众、企业、监管部门共同防范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主动公开公文158件,公文类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率为18.9%,各类信息全文电子化率均为100%。编制发布了2014年度《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年报》和《上海市食品安全状况报告》,综合介绍了我局整体工作情况和全市食品安全总体工作情况。
(一)积极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在2014年公布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政权力清单的基础上,对照2015年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等法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及行政审批改革过程中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的权力类型,向社会公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行政责任清单(2015年版)》,接受公众监督。制定并在政务外网上公布了61项市级食品药品行政审批事项的《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规范内部操作流程,方便群众办事。
(二)加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等热点问题、重点整治行动信息公开力度。2015年共召开各类新闻通气会、媒体策划会、记者恳谈会等10余次;协调安排各类媒体采访50余次,编发新闻素材稿40余篇,各大主流新闻媒体共计发表相关报道400余篇(不含舆情、评论和转载)。深入报道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解放日报、新民晚报等媒体对餐饮单位和药品零售企业记分制等监管措施进行了多角度专题报道。与主流媒体的热门栏目加强常态化合作,重点组织对本市近年来查处的9个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等典型案件的专题报道。加大对风险易发高发热点舆论的监测力度,积极运用局政务网站和东方网食药安全频道等平台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还主动与上海电视台、广播电台和上海教育电视台等媒体多次合作制作专题节目,深度解读了食用油安全、诺如病毒等食品药品安全热点,回应社会舆论关注,有针对性的以多种方式对舆情事件予以回应共120余项次。及时发布问题食品药品控制信息和重点案件查处的阶段性结论,向公众提出应对措施和建议,帮助控制和防范安全风险。大力宣传桶装饮用水、肉制品、冷库等20多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小药店、小诊所”专项检查行动,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无菌一次性医疗器械及避孕套等药械安全专项检查与整治,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重点工作的公开力度。
(三)加大推进重大政策法规解读和回应,推进决策过程信息公开。充分运用局政务网站、微博、微信和各类新闻传媒及时解读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和《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等重要法律规章,以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自贸区权力清单、负面清单等重要政策。主动向社会公开征询《上海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等12项草案的修改意见,引起社会良好反响。在《解放日报》、《新闻晨报》等平面媒体重要版面对重大政策法规进行解读,从政策法规征求意见阶段,就对新修订的《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等法规进行跟踪报道,均引起较大反响。同时,通过我局局务会议审议并出台《上海市药品零售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责任制实施办法》、《上海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具体要求》等若干文件,做出成立“上海市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等若干决议,通过并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和《2015年课题研究指南》等规范制度,决定并开展“国家宪法日和本市第二十七届宪法宣传周”等宣传活动。对于局务会议中通过的决策内容,及时在政务网站予以主动公开,2015年度共主动公开决策信息20条,方便公众掌握本市食品药品监管制度规范,了解我局工作动态,加深对我局监管职能的认知,实现我局政策决议透明化。
(四)推进食品药品行政监督和抽检结果的信息公开。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信息、监督公示、抽样信息(质量公告信息)、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召回信息、严重违法广告等信息公开力度,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统筹公开方式,规范公开程序,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的监管信息,提高了食品药品监管工作透明度。2015年以来全市已公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11039批次,药品行政检查信息通告18期,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抽验质量公告13期,共涉及药品43件、医疗器械22件、化妆品47件不合格产品。
(五)推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公告、消费者提示等安全服务类信息公开。加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等安全信息公开的力度,建立预警预防信息发布和事故应急处置救援信息公开机制,强化公众的风险意识。发挥食品药品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作用,积极科学公开安全评价信息。积极整合食品药品安全评价相关信息,主动发布科学客观的评价报告和预警信息。建立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每周例行发布制度,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使消费者更多地了解本市食品安全状况,2015年全市共公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11039批次,向本市相关监管部门和兄弟省市通报26起,涉及不合格样品88件。在政务网开设的“预警公告”、“消费提示”和“行业指南”3个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栏目主动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包括发布细菌性食物中毒预警、磷虾油产品、厨师上门烧制家宴、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冷加工甜点、月饼、节日食品安全等42项消费提示、预警和行业指南。针对秋冬季诺如病毒食源性疾病高发、保健食品投诉多的情况,与上海教育电视台、上海电视台联合制作防控诺如病毒、保健食品选购专题节目,邀请相关专家进行专业解读。同时,与《人民日报》数字公司合作继续推出“上海放心吃”栏目,在全市公共服务机构等4713个宣传终端,发布食品安全资讯。每周在《新闻晨报》开设食品药品安全专栏,围绕百姓关注的食品热点问题刊发权威信息。通过新闻通气会、媒体采访、政务微信和微博,发布食品安全舆情快报1301条,细菌性食物中毒二级预警9次。
(六)全面推进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建立完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机制。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食药监稽﹝2014﹞166号),制定《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并根据《上海市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管理办法》下发实施通知,全面推进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对适用一般程序查处的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均主动公开案件详细信息,通过信息化系统实时对接,确保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客观性和准确性,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按照国家食药监总局要求,本市所有按一般程序作出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行政处罚案件均已实施网上信息主动公开,2015年共公开案件6811件,其中食品6146件、保健品11件、药品(含药包材)342件、医疗器械185件、化妆品127件。同时,根据本市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同步将信息传送至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将处罚信息进行信用分级推送各政府、事业和征信部门信息共享,进一步加大行政处罚信息透明度,推动社会信用联合奖惩。
(七)推进严重违法“黑名单”名单信息公开。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进一步扩大了本市食品药品行业“黑名单”的纳入范围、强化信息公开共享和联合惩戒机制。在政务外网“曝光台”栏目公布严重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目前已公布食品药品“黑名单”15批次,共涉及企业31家、责任人员65名。同时,定期将“黑名单”发送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加强联合惩戒,通过相关部门在金融、税收、土地使用等方面的监管措施,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八)推进信用信息和政府数据资源开放利用。在做好与市级法人库、公共信用平台的数据对接与共享的基础上,为加快建设以信息公示、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体系,加强和改进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市政府印发《上海市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5]17号),制定了完善的企业信息归集管理机制,目前已对接资质类行政许可数据20余万条,并向上海市政府数据资源服务平台提供共160227条数据,其中医疗器械召回信息244条、获GMP认证证书企业信息40条、保健食品生产单位信息63条、食品经营单位信息-食品流通企业102707条、食品经营单位信息-餐饮企业55539条、获GSP认证证书企业信息1410条、药品、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信息21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信息203条。
(九)推进“三公”经费等财务信息公开。继续推行实施本部门公共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系统,加大“三公”经费公开力度,公开了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并有序公开财政性资金等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财务信息。2015年2月28日主动公开了我局预算编制说明、“三公”经费预算说明、"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财务收支预算总表等,并于8月28日主动公开了我局2014年度部门决算。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2015年,我局全年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83项,同意公开或部分公开96件,不同意公开6件,不属于本行政机关信息38件,信息不存在17件,告知作出更改补充5件,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21件。全年通过“12331”举报投诉受理渠道接待来信来访来电共91378件,其中涉及食品药品领域信息知识咨询的54269件,均妥善答复。对网站上局长信箱、监督投诉和咨询栏目上收到的各类信息都派设专职人员及时解答,扩充了市民获取政府信息的途径。全市食品安全咨询和投诉举报按时答复率100%,“12331”热线全年话务回访满意率99.4%。
随着公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的高度关注,相关领域的申请公开数量也不断增加。我局高度重视,坚持规范依法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认真做好相关信息公开程度的研判,全力服务申请人。对免于公开的案例,均专门与申请人沟通,做好解释说明;对不属于本部门公开的案例,均向申请人说明其应申请的对象,并提供了与其申请信息相关的业务知识、信息服务。
四、复议、诉讼和申诉情况
2015年,共有针对本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10起,维持原行政行为;共有针对本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诉讼1起,维持原行政行为。未发生针对本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申诉案。
五、政府支出与收费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财政支出从日常办公经费中支出,新闻宣传活动及资料印刷等费用另列,未计入。为方便申请人,减轻其负担,本年度未对信息公开申请人收取检索、复制、材料等成本费用。
六、加强工作机制和能力建设
2015年,我局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体系建设,努力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实效,不断规范本系统信息公开管理工作。同时,抓好信息报送和网站建设,提升信息共享水平,促进本系统信息公开程度及效能提高。
(一)优化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和渠道。一是充分发挥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主渠道作用。加强门户网站(www.shfda.gov.cn)的建设和管理,将门户网站打造成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通过“新闻中心”栏目发布市局动态、监管资讯和基层动态,拉近食药监管与社会公众的距离。拓展网站互动功能,通过征求意见、在线咨询、局长信箱等栏目,接受公众建言献策和情况反映,征集公众意见建议。完善网站服务功能,及时调整和更新网上服务事项,确保公众能够及时获得便利的在线服务。二是利用新媒体增强信息发布和公众服务能力。我局新浪微博“上海食药监”和微信公众平台“上海食药监”与政务网站同步为公众提供政务信息、办事指南和公众服务。通过建立政务信息编审、发布管理制度,确保政务信息及时对外发布。“上海食药监”新浪微博粉丝762996个、微信听众6147个。截至2015年底,共主动发布微博信息3449条、微信信息1745条。同时与“东方网”密切合作,在其网站建设食品药品安全频道,由“东方网”派驻记者即时编辑编写新闻稿,发布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动态。三是加强与新闻宣传互动机制。围绕重点工作和重大任务,我局新闻宣传部门通过与媒体紧密合作,及时发布各种信息,积极做好舆情应对,加强与主流媒体合作,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相关信息发布,满足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知情权,进一步提升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透明度。四是多渠道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每年组织编制《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年报》、《食品安全白皮书》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报》,并通过多种渠道对外发布,便于社会公众了解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和我局工作情况。组织编写《上海食品药品监管》等杂志,全方位多角度展示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动态。
(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机制建设。在现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规范的基础上,我局积极探索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加强学习交流,对公文公开属性机制、政府信息源头认定机制、政府信息和政务信息发布机制进行改进。为保证局发文公开属性认定准确,提高公文主动公开率。
(三)加强政府信息公开队伍建设。将政府信息公开培训纳入年度公务员培训工作中,积极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并在实务中进行个别指导。2015年共有各部门(单位)400余人接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培训涉及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公文公开属性认定、依申请公开办理、保密制度及政务信息编写等方面,切实提高工作人员政府信息公开意识和工作能力。
(四)推进监管信息和监管人员信息公开。按照国务院食安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落实食品安全“四有两责”的要求,制定《关于进一步落实区县政府食品安全属地责任的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面对本市区县市场监管体制全面改革的新形势,在确保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期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平稳有序的基础上,我局全面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力度,尤其是对监管相对人信息、监督人员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抽检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在开展“2015年度上海市区县食品药品安全绩效考核暨食品安全示范街镇复核验收”工作中,对各区县行政许可和监管人员信息公示、监管信息二维码查询全覆盖、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食品药品抽检监测结果公布、食品药品安全主题宣传活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宣贯等方面作出严格要求,纳入绩效考核范围,着重强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
七、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一)存在的问题
针对快速增长的公众信息需求,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信息公开相关工作人员的能力培训及业务指导仍需进一步加强。
(二)改进措施
一是健全和完善工作制度,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探索建立更规范、合理、高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机制,加强制度保障。继续对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并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贯穿于公务员录用、就职全过程。
二是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建设。对政务网站及其他公开平台进行资源整合,明确各渠道在信息公开方面的定位,保证各渠道信息公开通畅。
三是继续做好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进一步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将涉及民生的热点问题、涉及企业的重点情况作为信息公开重点,及时主动公开。严格遵守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确保依申请公开答复口径合法、合理,积极向申请人提供便民服务。
八、说明与附表
(一)说明
本年报所用数据系反映2015年1月1日-12月31日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二)附表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2015年度)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 条 | 5275 |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158 |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条 | 836 |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5275 |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46 |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1745 |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400 |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 次 | 39 |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次 | 14 |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次 | 4 |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1 |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篇 | 41 |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次 | 111 |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次 | 189 |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 (一)收到申请数 | 件 | 183 |
| 1.当面申请数 | 件 | 2 |
| 2.传真申请数 | 件 | 1 |
| 3.网络申请数 | 件 | 123 |
| 4.信函申请数 | 件 | 57 |
| (二)申请办结数 | 件 | 183 |
| 1.按时办结数 | 件 | 165 |
| 2.延期办结数 | 件 | 18 |
| (三)申请答复数 | 件 | 183 |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件 | 37 |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53 |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件 | 6 |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6 |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件 | 0 |
| 涉及商业秘密 | 件 | 0 |
| 涉及个人隐私 | 件 | 0 |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件 | 0 |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6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0 |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件 | 38 |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17 |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件 | 5 |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件 | 21 |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10 |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10 |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1 |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件 | 1 |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 六、举报投诉数量(信息公开相关) | 件 | 1 |
|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元 | 0 |
|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个 | 0 |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个 | 3 |
|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23 |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人 | 0 |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23 |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万元 | 0 |
|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次 | 12 |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次 | 1 |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人次 | 4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