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批转市农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本市食用农产品安全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1〕24号)
市政府同意市农委、市商委、市质量技监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强本市食用农产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加强本市食用农产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
根据农业部制订的“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和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提出的开展“三绿(绿色市场、绿色通道、绿色消费)工程”建设的要求,结合实际,现提出加强本市食用农产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为出发点,以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推进食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为基础,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市场约束和行业自律机制、规范食用农产品经营为重点,全面加强本市食用农产品安全工作,把食用农产品安全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目标任务
用1至2年时间,整顿和规范本市食用农产品生产和流通秩序。在生产领域,通过加强农业产业化和标准化建设,建立和健全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安全卫生质量跟踪制度、生产基地安全卫生质量合格检验证明制度、生产者安全卫生质量承诺制度和优质农产品认可制度,使食用农产品卫生的生产安全质量明显提高。在流通领域,通过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的规范化建设,建立和健全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告知承诺制度、市场开办者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制度、经营活动场内公示制度和优质食用农产品推介制度,使食用农产品的经营安全卫生状况得到明显改善。
用2至3年时间,实现本市食用农产品“从田头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通过建立和健全食用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体系、技术推广体系、质量检测体系、认可体系、执法监督体系和产品信息体系,使本市主要食用农产品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质量标准,并有新的提高。
三、主要范围和控制内容
加强食用农产品安全的主要范围是,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蔬菜、瓜果、牛奶、畜禽及其产品、水产品等五类农产品。
加强食用农产品安全,必须控制农药、兽药、渔药、激素、添加剂、重金属、亚硝酸盐等有毒有害物质不超标。
蔬菜、瓜果: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的有机磷农药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重金属、亚硝酸盐和激素不超标。
牛奶: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不超标。致病菌不得检出。不含抗生素、硫酸盐、亚硝酸盐、黄曲霉毒素。
畜禽及其产品:禁止使用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安定、乙烯雌酚等兽药、激素。抗生素不超标。未经检验检疫和病、死畜禽及其产品不得上市。
水产品: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有机氯农药、菊脂类农药(除溴氢菊脂外)和孔雀石绿、醋酸亚汞、硝酸亚汞、二氯化汞等。重金属、抗生素不超标。
四、具体措施
(一)加强生产基地环境建设。
继续进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改善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环境质量。郊区工业污水必须达标排放,严重污染的企业必须依法限期治理,否则责令其停止生产,直至关闭。进一步加强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的管理。继续实施畜禽粪便综合治理、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和处置、郊区中小河道整治、郊区植树造林等工程,为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打下良好的环境基础。
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质量评价。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规划选址,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禁止向农业生产基地和其他农业生产场所排放含有重金属、硝酸盐、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放射性的废水以及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禁止向农业生产基地倾倒、填埋有害的废弃物和生活垃圾。凡环境严重污染的农业用地等,不得作为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基地。
加快建设一批食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2001年起,每年重点抓好一批蔬菜园艺场、养猪场、水产养殖场和瓜果种植区的标准化建设。食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生产的农产品要符合国家标准。
(二)加强生产技术指导。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要制定食用农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加强对生产过程的技术指导,重点指导农药、兽药、渔药、激素、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对禁止使用、可以合理使用、提倡使用的药物等农用生产资料,每年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列出明细目录,予以公布,用以指导生产单位。
在蔬菜、瓜果的生产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合理使用肥料、农药。积极推广使用有机肥、微生物肥料和生物农药、可降解地膜等生产技术。
在畜禽、牛奶、水产品的生产中,要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合理使用有关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要加大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监管力度,强化畜禽疫病免疫制度,健全和完善畜禽疫情监测网络,形成四级动物疫情报告体系。加强产地及屠宰检疫,凡病死、死因不明、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一律禁止上市。对检出的病畜禽及其产品,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加强加工环节管理。
进一步完善食用农产品加工标准,规范加工程序,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家畜屠宰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一步实施屠宰场达标管理,淘汰不达标的屠宰场(点),加强屠宰场的检疫检验,建立健全屠宰场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和可追溯制度。实现屠宰加工的工厂化、规模化、机械化,逐步实现现代化。积极推进食品加工企业质量认证体系建设,运用GMP(良好食品生产规范)和HACCP(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技术)产品质量管理方式,实施产品全过程质量监控。2001年重点抓好15个食品质量安全生产加工示范企业。
(四)加强经营管理。
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提高流通组织化程度,推行农产品品牌战略。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建大撤小,扶优汰劣”的原则,调整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布局结构。蔬菜批发市场要相对集中,肉类批发市场要与定点屠宰相结合,与冷藏物流配送相配套。提高食用农产品市场交易运行质量,强化依法经营和诚信经营。建立流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和公示制度,实行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告知承诺制和开办者先行赔偿制。推行畜禽产品进场批发交易,进一步明确企业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大力培育龙头、品牌企业,鼓励和推进连锁企业对食用农产品的“订单采购”。加强食用农产品零售进货管理,推进超市销售优质食用农产品,禁止销售无标准加工的食品。树立一批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加工经营企业,并向社会公布。实行单位集团采购制度,组织引导本饭店、宾馆、医院、学校、机关和企事业等集体用餐单位优先从信誉好、无安全质量不良记录的食用农产品经营企业采购食用农产品,并规范采购交易行为。
进一步提高流通领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防范能力。2001年重点是建立主要食用农产品流通安全防范检测网络,实施对市场主副食品安全质量情况监测,完善检测制度,规范检测程序、方法和技术标准。把检测网、经营网和因特网连结起来,及时发布食用农产品卫生质量安全信息,形成安全预警、监测和管理机制,以规范流通、指导生产和引导消费。
五、加强食用农产品安全工作的领导
建议成立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定与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相关的政策,确定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领域和事项,协调有关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的执法工作,处理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的其他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内设蔬菜组、瓜果组、畜禽组、奶制品组和水产品组。
按照“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原则,各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各区、县要把加强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放在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建立相应机构,把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强对区、县动物防疫体系改革建设的领导,健全和完善动物防疫体系。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加强监督执法,做到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同时,要加强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的协调和沟通,并在重点领域组织联合执法,对违法行为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