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文件公示期间,反馈的公众意见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相应做了哪些修改?

发布日期: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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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个文件公示期间,反馈的公众意见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相应做了哪些修改?

  答:(一)公众意见反馈情况:

  截至10月21日24时,公众通过来信来访、电子邮件、12345市民热线和“上海发布”等渠道,共反馈有效意见1417条。意见主要集中在网约车的驾驶员户籍、车辆车籍、车辆轴距、人车一致、营运区域限制,合乘车辆车籍及次数等方面。

  (二)三个文件修改情况:

  1、《若干规定(草案)》修改内容:

  放宽网约车车辆条件。参照现行《上海市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辆规定》的车辆轴距标准,现将“燃油车辆轴距在2700毫米以上,新能源车辆轴距在2650毫米以上”的修改为“网约车车辆轴距不低于2600毫米”,且不再区分燃油车辆和新能源车辆。

  适度放宽网约车驾驶员条件。考虑到已要求驾驶员具备本市户籍,因此不再要求驾驶员“持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

  修改纳税相关条款。将原条款“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应当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调整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应当依法向本市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修改经营服务相关条款。将原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规定平台“不得发布机场、火车站巡游车营业站区域内的召车信息”,驾驶员“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火车站巡游车营业站区域内揽客”。

  2、《合乘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内容:

  修改“人车绑定”要求的表述。参照拥有本市非营业性小客车额度转让的相关规定,以家庭为单位,将原条款“提供合乘出行车辆驾驶员应为车辆所有人”调整为“提供合乘出行的驾驶员应为车辆所有人或者车辆所有人的配偶、父母及子女”。

  其他方面,将合乘成本分摊的条款修改为“合乘出行可分摊成本标准由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不作具体成本构成规定。同时,删除了“合乘者的上车地点应在合乘出行车辆出发地周边半径1公里的范围内”“平台所提供下载的合乘软件应独立设置,不应与巡游出租汽车打车软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软件合并”等条款。

  3、《发展实施意见》修改情况:

  《发展实施意见》收到公众意见不多,下一步将制定可操作的具体实施方案。

  此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若干规定》已组织公平竞争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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