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沪府令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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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5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7年6月12日市政府第1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3日起生效。

市长 应勇

2017年7月13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7年7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2004年6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的《上海市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2017年7月13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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