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气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贯彻国务院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6〕6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气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贯彻国务院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气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制订的《关于贯彻国务院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7日

关于贯彻国务院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明确和落实相关责任,保障本市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

(一)原由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工作,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监管,气象部门不再承担相应的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二)气象部门继续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的建设工程,具体范围包括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的防雷装置行政许可和监管,仍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二、加强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整合后的工作衔接

从2017年1月1日起,气象部门不再受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许可申请,相关项目的防雷装置行政审批,由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纳入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及竣工验收备案流程。

2017年1月1日前,已由气象部门受理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仍由气象部门负责其审核许可,并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提供设计审核阶段的审批结论。2017年1月1日前,已由气象部门受理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仍由气象部门负责其验收许可。

三、清理规范防雷单位资质许可

(一)市气象局不再受理、颁发防雷工程设计、施工专业资质。2017年1月1日前,由市气象局颁发防雷设计、施工专业资质的单位可以以当前有效资质继续从事设计、施工业务。2017年起,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在本市从事防雷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国家或者本市有关部门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气象、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检测资质单位的联合监管,提升防雷检测市场服务质量;鼓励技术能力强、信用等级优良的检测服务单位,参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的检测服务。

四、落实防雷安全监管责任

市、区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搞好相应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公共服务。同时,完善现有防雷管理制度及标准规范,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模式。市、区气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防雷市场信用管理,鼓励社会组织、第三方机构参与信用评价工作,建立防雷市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与气象部门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整合中的各项工作,细化工作流程,并搞好已在流程中各类项目的交接。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相互配合,切实加强建设项目防雷安全的事中事后监管。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要进一步落实防雷工程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履行各自职责,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上海市气象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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