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同意实施本市《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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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2017〕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本市《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批复

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

沪环保科〔2016〕454号文收悉。经研究,市政府同意《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为本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请自行印发并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执行。

特此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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