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

字号:

沪府〔2017〕3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沪人社〔2017〕13号文收悉。经研究,市政府同意你们《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请示》。调整后的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今年4月1日起执行,请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组织实施。

特此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31日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