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解读 2018-10-09 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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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政府印发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现就《负面清单》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国务院《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提出“创新跨境服务贸易管理模式”,在合适领域分层次逐步取消或放宽对跨境交付、自然人移动等模式的服务贸易限制措施。《上海市贯彻落实国家进一步扩大开放重大举措加快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行动方案》也提出“探索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为贯彻落实相关文件要求,推动自贸试验区服务贸易领域扩大开放,市商务委牵头起草了《负面清单》,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二、主要内容

  《负面清单》以“编制说明+特别管理措施列表”的形式进行编制。

  “编制说明”主要对跨境服务贸易定义进行界定;对“负面清单”所列特别管理措施为国民待遇等原则不符措施的界定予以说明;对《负面清单》的适用范围(自贸试验区范围内)、法规依据和行业分类标准予以说明;对清单中未列出的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文化、金融、政府采购等方面相关的特别管理措施,明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参照境外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执行,CEPA、ECFA及我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对跨境服务贸易有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规定执行。

  “特别管理措施列表”本着与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相衔接的原则,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以表格形式进行编写,共梳理出159项特别管理措施,涉及13个门类,31个行业大类。其中,金融业涉及31项;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各涉及30项;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涉及13项,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涉及11项;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涉及9项;批发零售业涉及8项;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各涉及6项;农、林、牧、渔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建筑业,卫生和社会工作分别涉及4项、2项、1项、1项。此外,有关职业资格的限制措施有2项,涉及所有服务部门的水平措施有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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