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政策问答 2019-08-13 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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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出台《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背景?

  答: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上海扩大开放、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的重要内容。自2002年出台全国首个吸引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政策以来,上海总部经济经过18年的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今年1-7月,本市新增跨国公司地区总部26家、研发中心9家。以地区总部为主的商务服务业实到外资33.25亿美元,占比近1/3,是本市利用外资的第一大领域。截至今年7月底,上海累计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696家(其中大中华区、亚洲区及更大区域总部104家)、研发中心450家,上海始终是内地吸引地区总部和外资研发中心最多的城市。落户上海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不断拓展,能级不断提升,经济社会贡献不断加大,根据2018年外商投资企业年报数据,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占全市外资企业1.34%的企业数,贡献了10%的营业收入、17%的利润总额、12%的纳税总额和超过6%的从业人数。但是进入新时代、面对新要求、对标新定位,上海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也面临很多新挑战,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标准与当前跨国公司的运营模式不相匹配;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履行部分总部职能时受到限制;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竞争加剧等。因此,为形成本市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研发中心的新优势,加快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集聚,增强配置全球资源能力,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有必要出台新一轮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政策。

  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制定原则是什么?

  答:今年以来,市商务委按照市领导批示要求,会同相关部门通过走访调研、组织专题座谈等多种形式,对本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同时吸收借鉴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市决策咨询委员会等智库、政企合作圆桌会议和大调研工作中企业提供的意见建议,针对总部经济发展中的问题精准施策。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原则,针对总部企业在沪运营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积极破解各种要素跨境流动的障碍,设计了提升地区总部资金运作、贸易、物流和研发等功能的政策措施,着力营造更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投资贸易环境;二是坚持开放发展原则,主动适应跨国公司发展新趋势、国际贸易投资规则新变化,吸收上海在转扩大开放工作中的创新成果,调整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认定标准,从“重认定”转向“重培育”,引导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不断提升能级、拓展功能,深度融入全球产业链、价值链、创新链,提升上海在国际经济竞争中的地位和影响力。

  问:哪些企业可适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

  答: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均可适用本规定。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本市设立,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跨国公司须以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

  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是指虽未达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标准,但实际承担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支持服务中多项职能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分支机构)。

  问: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经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可以获得哪些惠企政策支持?

  答:《若干意见》共包括六大方面,30条政策措施。主要内容:一是为进一步鼓励总部集聚,调整总部和总部型机构认定标准(3条);二是进一步提高跨国公司投资便利度(2条);三是进一步提高跨国公司资金使用自由度和便利度(13条);四是进一步提高跨国公司贸易和物流便利化(6条);五是进一步提高跨国公司研发便利化(3条);六是进一步加大对总部功能的配套保障(3条)。

  《若干意见》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发展:

  1.进一步优化总部认定标准。近年来跨国公司轻资产化发展渐成趋势,导致越来越多的互联网、数字化等新兴领域的跨国公司难以符合本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中关于公司资产等要求。因此本次将优化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标准,一是将地区总部母公司总资产要求放宽至2亿美元,将总部型机构母公司总资产要求放宽至1亿美元,二是取消实缴注册资本和管理企业数量要求,三是取消总部须为独资企业的限制。

  2.进一步促进地区总部发挥功能。根据地区总部功能集聚和提升能级要求,对照问题逐条提出突破举措建议,在投资便利度、资金使用自由度和便利度、贸易和物流便利化、研发便利化等方面探索突破,以满足近年来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越来越多的业务重组、新业务拓展等需求。例如,放宽投资性公司设立条件、支持地区总部参与集团重组、便利地区总部境内外资金运营管理,在跨境资金池业务下开展全币种跨境收付、支持地区总部灵活配置跨境融资资源、支持地区总部开展离岸转手买卖、试点连锁企业“一照多址”、支持地区总部开展关税保证保险、促进研发试验用材料进出口便利化等。

  3.进一步加大总部功能配套保障力度。在总部功能的配套方面,增加鼓励发展国际教育和涉外医疗的政策措施,便利总部高管人员聘雇的外籍家政服务人员进出境,加大对总部企业的服务力度,打造有利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做好地区总部的安商、留商、富商、稳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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