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问答 2019-12-13 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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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为什么要制定《上海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

  景观照明展示城市形象风貌,体现城市文化内涵,是现代化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市的景观照明建设规模和水平,长期处于全国领先位置。截至2018年底,全市景观照明超过15000处,总装配功率近20万千瓦时。特别是近年来,围绕服务进博会工作,政府加大投入力度,通过对黄浦江两岸景观照明进行总体设计,以及对灯光设施硬件和展示效果的进一步提升打造,将“璀璨浦江、魅力上海”呈现在广大市民和中外宾客面前。景观照明事业的发展,为带动上海夜游经济和商业繁荣、促进旅游业发展、丰富市民文化休闲生活、提升城市形象做出了重要贡献,被誉为“城市名片”。

  与此同时,本市景观照明管理仍面临一些问题:一是,景观照明的建设,有必要进一步发挥规划引领作用,推进建设的常态化;二是,景观照明兼有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两种利益间如果不平衡,一定程度上将影响到社会主体在建设、运行、维护上的积极性和自觉性,需要予以引导;三是,一些景观照明项目与周边区域的协调性不够,有必要通过集中控制等制度措施,促进景观照明整体效果的提升。因此,在遵循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景观照明基本规定的基础上,有必要在政府立法层面形成专门的政府规章《上海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而为更好地打造上海夜景品牌提供法治保障。

  2、《办法》对道路照明是否也进行管理?

  景观照明,顾名思义是指利用建(构)筑物以及广场、公共绿化等设置的,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户外人工光照,这一涵义在《办法》中也作了明确表述;其基本依据是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对景观照明概念的规定。日常生活中,还有一类常见的就是道路照明。道路照明是纯粹利用发光功能达到照亮目的的人工光照;与景观照明相比,照明目的存在显著区别,在具体设置要求和管理体制机制上也有很大不同,因此,不属于《办法》规定的景观照明范畴,另行按照有关法律规范和标准进行管理。

  3、《办法》对加强景观照明源头规划有哪些基本规定?

  《办法》在重申《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关于市绿化市容部门组织编制景观照明规划的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规划引领机制的作用。首先,打破传统的行政分区做法,对景观照明资源进行整体统筹,《办法》明确景观照明规划应当划定核心区域、重要区域。根据已经出台的《上海市景观照明总体规划》,目前核心区域是指外滩、陆家嘴等体现景观照明最优效果、集中展示上海城市形象风貌和文化内涵的关键区域;重要区域是指各区(包括跨区)的重要商圈、道路、交通枢纽等具有地标性质的区域,用以体现景观照明区域效果,比如世博会地区、新天地地区、南京东路、世纪大道、虹桥交通枢纽等。

  其次,为加强规划的可实施性,《办法》进一步明确,市和区绿化市容部门要根据景观照明规划,分别组织编制核心区域、重要区域的规划实施方案;规划实施方案中,应当确定景观照明设置的具体建(构)筑物以及公共场所,并明确相应的照明形式、色彩和效果等要求,为后续景观照明设施的落地奠定基础。

  4、《办法》对于景观照明的设置有哪些具体要求?

  《办法》首先明确了景观照明的基本设置要求:对于核心区域、重要区域以及重要单体建(构)筑物,应当按照规划实施方案和景观照明技术规范设置景观照明。同时,还强调所有景观照明都要符合文物保护、历史风貌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其次,根据景观照明设置的不同阶段,《办法》又分别作出具体规定,包括:一是在土地供应阶段,明确将景观照明设置要求纳入用地规划条件或者土地出让合同;二是在景观照明所依附的主体工程“新改扩”建设阶段,要求建设单位同步设计景观照明;三是针对既有建(构)筑物上增设景观照明的情形,规定设置者有配合义务,同时明确由区绿化市容部门与设置者协商形成景观照明增设方案,区政府予以适当支持。

  5、《办法》对景观照明集中控制有什么规定?

  对景观照明进行集中控制,体现的是景观照明综合管理水平。2018年,随着进博会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建设的完成,浦江两岸的照明方式、亮灯模式等得到进一步丰富和优化,实现了从硬件设施到展示效果的全面提升。结合成功经验,《办法》对集中控制制度作了固化和完善,明确由市和区绿化市容部门分别建立市级和区级的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在核心区域、重要区域内以及重要单体建(构)筑物上设置的所有景观照明,分别纳入市级和区级集中控制系统,实行开启关闭、照明模式、整体效果的统一控制。

  同时,考虑到拒绝纳入集中控制系统的行为会对景观照明的统一运行和整体效果产生严重影响,《办法》也相应增设了对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者将面临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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