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条文解读 2019-10-12 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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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9月9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前,《办法》已经正式公布,将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情况

  1999年,本市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发行社会保障卡,截至2017年底,社会保障卡的发卡总量约为1420万张,基本覆盖本市户籍人口。2001年市政府颁布实施的《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对于保障市民有效使用社会保障卡、推动市民个人社会事务的信息化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近年来社会保险制度的逐步成熟,国家层面对社会保障卡的技术标准、制作管理以及应用领域拓展等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并大力推动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工作。本市适用的制卡标准已与国家要求不尽相符。本市自2018年1月起试点换发具有金融功能的单芯片双界面新版社会保障卡,并于2019年1月在全市推开。由于新版社会保障卡与旧版社会保障卡在申领对象、基本功能、办理程序等方面均有较大变化,社会保障卡的管理部门和体制也有调整,因此,有必要对现行《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进行全面修订,为新版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和应用提供支持,进一步提升政府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和法制化水平。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32条,包括总则、申领与使用、挂失与补换、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

  (一)关于管理主体

  根据机构职责调整情况,《办法》明确市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社会保障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协调社会保障卡在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和金融服务等领域中的应用;市公安部门承担市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职责等。《办法》还规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验社会保障卡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情况,推动社会保障卡在社会保障领域的应用,医保、卫生健康、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社会保障卡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二)关于申领对象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逐步完善。为了更加便民利民,并与国家要求保持一致,《办法》对新版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对象范围作了扩展,明确本市户籍人员以及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申领社会保障卡(第八条);境外人员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条)。

  (三)关于功能和应用

  新版社会保障卡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具有信息记录、自助查询、就医结算、缴费和待遇领取等基本功能,同时具有金融服务功能(第五条)。《办法》明确,新版社会保障卡的具体应用领域涵盖社会保险、就业服务、劳动关系、人事人才、居民健康管理等事务;鼓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通过社会保障卡加载业务功能,逐步扩大社会保障卡的应用范围(第十三条)。

  (四)关于卡片管理

  一是优化申办流程。按照“一门受理”、“一网通办”的要求,《办法》明确申请人可以通过社区服务网点、银行服务网点和网上服务平台等途径申领社会保障卡,经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后台核验通过后,由市信息服务中心制卡并发放(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二是细化挂失流程。《办法》对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功能和金融服务功能的临时挂失、正式挂失、解除挂失等手续分别作了具体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三是明确取消新版社会保障卡相关业务的工本费(第二十五条)。

  (五)关于法律责任

  对社会保障卡管理领域的常见违法行为,如出借、转让本人社会保障卡,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牟取非法利益的,以及伪造、变造、买卖社会保障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已有明确的处罚条款,《办法》对此作了指引性规定(第二十七条)。同时,《办法》对违反管理与服务职责的行为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第二十八条)。

  (六)关于过渡期限

  为督促旧版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尽快换领新版社会保障卡,《办法》规定,旧版社会保障卡将于2020年12月31日停止使用,持卡人应当重新申领新版社会保障卡(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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