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上海市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解读说明 2016-11-15 来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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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推进上海市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落实国家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和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示范市建设工作,促进公共交通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2014年4月,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联合制订并发布《实施意见》。随着轨道交通综合开发工作的推进和深化,根据综合开发实施中遇到的具体情况,以及科创中心配套人才公寓等城市发展的新要求,市相关部门在2014年制订的《实施意见》基础上作了修改和补充,进一步明确综合开发工作的目标原则、规划编制、开发方式、开发主体、保障措施等,并由市政府办公厅予以转发。

  二、《实施意见》主要变化

  1、关于基本宗旨。在促进公交优先发展、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的基础上,增加促进科创中心建设的内容,在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中优先安排配建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

  2、关于开发主体。结合综合开发项目的实际情况,为有利于推进轨道交通场站与周边土地的统筹开发,按照市区联手、以区为主的原则,将开发主体统一规定为区属国资或国资控股公司,不再按照车辆基地和车站区分不同主体。

  3、关于同步规划。为有利于轨道交通场站与综合开发项目同步实施,增加了在轨道交通选线选址专项规划编制中,同步推进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研究,明确各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的规划控制要求。

  4、关于规划统筹。为加大规划编制工作统筹协调力度,增加了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牵头推进规划编审,加强规划控制、规划统筹、区域平衡、业务协调和工作督促,提高规划方案的实施性。

  5、关于出让方式。针对既有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存在的“上盖”建设主体难以在出让前明确等实际问题,将既有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用地的出让方式调整为先回收、再整体协议出让。新建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用地的出让方式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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