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2017-10-09 来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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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颁布了《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7年10月25日起施行。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2017年颁布的《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原《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基础上,重申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目录管理、准许生产、产品标签管理等要求。为贯彻落实《条例》规定,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督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落实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原《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发放管理办法》基础上,结合《条例》规定,大幅增加监管要求,制定了本《办法》

  《办法》经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反复讨论完善后,于2017年9月25日发布。

  二、《办法》中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定义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有独立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事具有地方特色、一般不实行规模化生产的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制现售)单位和个人。

  三、《办法》规定的目录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办法》重申了《条例》规定的品种目录制定程序,即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编制,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本市只有生产品种目录内的食品,才允许存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加工方式。

  四、《办法》规定的准许生产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办法》重申了《条例》规定,即本市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准许生产制度。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列入《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品种目录》内的食品,应当取得《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以下称准许生产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未取得准许生产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不同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分别办理准许生产证。同一食品生产场所只能申领一张准许生产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准许生产证正本。

  五、申请准许生产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应当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生产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工艺流程图;

  4.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5.进货查验记录、出厂销售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保证食品安全的制度;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材料上签字确认。

  六、申请准许生产证是否需要征询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办法》规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后,应当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征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七、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办法》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和卫生设备或者设施;

  3.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办法》同时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与居民生活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与药品、非食用产品共用生产场所。

  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哪些制度

  《办法》规定,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销售记录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制度。

  九、准许生产证办理期限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许生产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十、准许生产证有效期为多长时间

  与食品生产许可证5年有效期不同,准许生产证有效期为3年。

  十一、准许生产证变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准许生产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品种等事项发生变化的,需要变更准许生产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申请变更准许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

  2.准许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3.与变更准许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十二、准许生产证延续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需要延续准许生产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准许生产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延续准许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生产加工准许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

  2.准许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3.与延续准许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十三、补办准许生产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准许生产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1.准许生产证补办申请书;

  2.准许生产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准许生产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准许生产证原件。

  十四、哪些情况下,应当注销准许生产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准许生产证:

  1.准许生产事项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准许生产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2.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请注销的或者准许生产证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3.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依法终止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准许生产事项无法实施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准许生产证书的其他情形。

  十五、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场地出租者应当履行哪些责任

  1.查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业主的身份证明,已从事生产加工食品的,应查验其生产营业执照和准许生产证,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明、无营业执照或无准许生产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者作为食品加工场地;

  2.租赁期限内,发现出租场所内有涉嫌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的,应当向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违法的,应终止租赁合同。

  十六、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标签有哪些规定

  《办法》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包装,并在包装上贴注标签,标明以下内容:

  1.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

  2.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3.准许生产证编号;

  4.成分或者配料表,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预包装的,还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要求。

  十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委托加工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规定,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

  十八、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检查有哪些要求

  1.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制定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年度监督管理计划;

  2.依据食品生产监督检查的相关规定,对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行监督检查,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3.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业主进行责任约谈,纳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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