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解读 2017-11-24 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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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四个最严”的指示,落实国家食药监总局“四有两责”的要求,强化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属地责任及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适应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及食品安全监管形势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上海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对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四个最严”的要求为指导思想,落实国家食药监总局“四有两责”的要求,紧紧围绕强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和各监管部门以及监管人员的监管责任,努力建设市民满意的国家食品安全城市。

  二、《办法》的问责原则

  为严肃食品安全属地责任和监管责任,《办法》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党政同责、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形成与《刑法》和《公务员处分条例》相衔接的食品行政责任追究体系,即:严重违法涉嫌犯罪适用《刑法》,一般违反法律法规适用《公务员处分条例》,违法但尚不构成适用《刑法》或《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按照《办法》确定的责任方式追究相应责任。

  三、《办法》的追责对象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办法》规定的追责对象为本市各区政府、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级承担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四、《办法》的追责机关

  《办法》根据政府和部门不同的问责对象,规定了不同的问责主体,对区政府、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问责,由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有干部任免权限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对监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问责,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有干部任免权限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五、《办法》的追责形式

  《办法》明确了政府的9种追责情形,监管部门的15种追责情形,并根据具体的问责情形,规定了责任约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岗位调整等追责形式。

  六、《办法》的责任确定

  《办法》按照不同的情形,根据责任人员的岗位职责和过错程度确定主要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如徇私枉法、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落实监管责任的,由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承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应当履行审核、审批等程序而未履行的,由决定不履行程序的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七、《办法》的追责程序

  追责是落实食品安全属地责任和监管职责的重要举措,程序是实现追责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办法》规定的追责程序,包括追责的启动程序、追责对象的陈述申辩、追责机关的复核等等,从程序上保障追责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正当性。

  八、《办法》的不追究责任的责任

  为严肃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规定了不追究责任的责任,对应当提出行政责任追究建议而不提出,应当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监管责任而无正当理由不追究的,规定由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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