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19-12-27 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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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市创设了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实行临时备案管理的制度,2017年7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临时备案管理制度对满足群众生活需求、有效引导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改善经营条件,保证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是本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成果。为进一步发挥该制度的作用,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着手修订《办法》。

  一、修订过程

  2019年5月至6月,上海市市场监管局通过网上征求、书面征求、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形成《办法(草案)》。7月,市政府召开专题会,提出对临时备案后守法经营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在营业执照办理上进一步制度创新等要求。8月,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召开专家论证会,形成《办法(送审稿)》。9月,市政府办公厅召开小型餐饮临时备案纳管座谈会,听取意见。11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会议审议通过《办法(送审稿)》。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正式发布《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修订的必要性

  (一)确保临时备案管理措施延续性的需要。

  《办法》创设的小型餐饮临时备案制度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两年来,无论是获得经营许可还是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均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问题。临时备案管理制度满足了居民日常生活需求,对做好早餐工程、夜间经济和乡村振兴战略有着促进作用,还解决了大量就业问题。在《办法》有效期届满的情况下,为确保管理措施的延续性,需要根据实践探索和上海实际,对《办法》进行修改。

  (二)提升小型餐饮服务管理水平的需要。

  小型餐饮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群众日常消费需求,但也存在油烟扰民、消防安全、无证无照经营等问题。2018年,市委、市政府部署开展无证无照食品经营综合治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原则,对无证无照餐饮采取引导办理许可、临时备案和取缔的措施,综合治理无证无照24274户,实现了“基本消除无证无照食品经营”的目标。为进一步提升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需要根据《办法》实施情况和食品安全监管新要求,对《办法》有关管理制度进行完善。

  (三)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需要。

  近年来,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对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亟待提高小型餐饮的加工卫生状况和服务质量水平。另一方面,本市出台的新规定对小型餐饮的要求更加严格和明确,比如,异味处理必须符合环保要求;要严格落实《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实施餐厨垃圾处理及源头减量;要加强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食品交易管理等。因此,《办法》需要根据实践情况予以更新。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的修订从引导和鼓励小型餐饮持续健康发展的角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稳定的政策预期,支持经营者改善经营条件,为市民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和体验。《管理办法》共27条,主要有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提高临时备案的要求,增加了做好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承诺及异味处理符合环保要求等内容;二是增加纳入“一网通办”的相关内容,鼓励推广电子证照应用,增加“一网通办”办理渠道;三是严格落实《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要求经营者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四是强调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五是授予区政府在营业证照办理规定上一定的裁量权,支持符合条件的临时备案小型餐饮获得食品经营许可;六是调整相关机构名称、职责等。

  四、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关于是否允许经备案的小型餐饮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的问题。

  《管理办法》延续了不禁止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的规定。一是符合中央文件精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规定,有实体店经营资格的主体可以提供网上订餐服务。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具有实体店经营资格。二是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法律未作禁止。与2017年原市食药监局发布的《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中“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的规定保持一致。三是满足市民便捷的生活需求。根据美团网、饿了么提供的数据,小型餐饮网络销售的服务半径为2—3公里。座谈会中市民代表认为需要此类服务,方便市民。

  (二)关于临时备案有效期及延续次数的问题。

  《管理办法》保持“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有效期为1年,延续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的规定。一是从制度设计来看,创设小型餐饮备案管理制度,一方面是在满足人民群众消费需求的同时,通过期限规定督促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尽快创造条件获得食品经营许可;另一方面是引导各区完善区域商业规划,加强餐饮服务配套建设,帮助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实现许可条件。二是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延续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的规定给予街镇裁量权,有利于听取周边居民意见,便于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控,减少存量、严控增量。

  (三)关于授予区政府营业执照办理规定上裁量权的问题。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力度,鼓励小型餐饮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水平,《管理办法》规定小型餐饮提供者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同时符合因房屋属性原因办理临时备案、在临时备案期间连续2年未被行政处罚及周边居民没有反对意见等3个条件的,区政府可以决定减少申请人关于场所可用于经营的证明材料,赋予区政府在营业执照办理规定上一定的裁量权。一方面,从顶层制度设计层面赋予各区在营业执照办理规定上的裁量权,允许各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政策探索。另一方面,从制度可操作性上,各区可实事求是地根据本区特点,在遵循“居改非”准入标准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土地综合利用、商业设施完善、用途管制、小型餐饮特点等因素,拓宽小型餐饮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渠道,让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感受到有温度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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