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意见的实施意见》有效期的通知

沪府发〔2017〕4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意见的实施意见》有效期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评估,2012年7月下发的《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2〕67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7月15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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