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上海市“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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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2018〕2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上海市“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及《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上海市“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本市将组织开展“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开展本市“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既要围绕本市“十三五”规划已明确的目标指标和主要任务开展评估,客观分析本市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科技创新“五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等方面取得的进展和成效,总结提炼推进规划实施的经验和做法,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也要根据国内外发展环境新变化,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结合落实市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以及《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等,围绕打响“上海服务、上海制造、上海购物、上海文化”品牌,提出下一步改进规划实施的对策和建议,把中期评估的成果转化为推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思路和举措,推动本市当好新时代全国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

  二、评估范围和重点

  (一)评估范围。市“十三五”规划《纲要》,市委或市政府公开发布的市级专项规划,以及各区“十三五”规划《纲要》的落实情况。

  (二)评估重点。按照全面评估与重点评估相结合的原则,本次评估要根据国家和本市各项新要求,对照既定的各项规划目标指标和任务,对本领域、本区域进行全面系统梳理,发现短板和瓶颈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措施,重点是加强对总体目标、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等各个领域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尤其是约束性指标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指标)、重大举措、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进展情况的评估。

  (三)评估时点。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各中期评估涉及的指标数据截止时点原则上是2018年6月30日。

  三、评估方法

  按照“需求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的要求,科学设计评估方法,加强评估方法创新。

  (一)定量评估和定性评估相结合。要注重突出定量评估,与国际标杆城市、国内兄弟省市对标,通过定量评估找到差距,判断目标指标进展和趋势,提出相应对策措施;通过定性评估,注重剖析典型案例,用事实说话,对相关领域的发展阶段和趋势做出准确判断,总结提炼在全市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

  (二)自我评估与第三方评估相结合。要发挥自身主观能动性,有效整合评估资源,开展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机制提高自评的质量和效率;委托国内外研究机构、智库或专家学者开展第三方评估,采取问卷调查、网络调查等多种方式,听取社会意见,将第三方评估结果作为重要参考。

  (三)工作评估与效果评估相结合。要评估围绕主要目标和任务所开展的主要工作、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其落实情况;也要加强对规划实施取得的实际成效、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等方面的绩效评估。对体现城市功能质量的规划内容,要更加注重企业和权威机构评价;对体现市民生活水平的规划内容,要更加注重反映市民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四)传统手段与新技术手段相结合。要发挥统计手段在目标指标评估中的主体作用,精确测算目标指标的进展情况和预期完成情况;完善评估工具体系,发挥新技术手段辅助验证作用,借助互联网、大数据、地理信息系统等新技术手段,综合运用各类数据资源,更好地反映本领域、本区域发展的实际情况。

  四、责任分工

  本市“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协调,由各区、各部门分工配合、具体落实。

  (一)市“十三五”规划《纲要》评估。各部门、各区要围绕各重点专题领域进行评估,形成专题评估报告后,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在各部门、各区专题报告的基础上,起草《上海“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按照程序上报市政府审核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市级专项规划评估。各市级专项规划牵头部门要组织对相应的市级专项规划开展中期评估,形成各市级专项规划中期评估报告。其中应对市“十三五”规划《纲要》涉及的内容进行重点评估,涉及指标等内容调整的,须以专门章节对原因和调整方案予以说明。形成评估报告后,应完成征求意见等相关程序,报市发展改革委出具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报送分管市领导审定,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

  (三)各区“十三五”规划《纲要》评估。各区要参照国家和市级做法,组织开展区“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期评估,形成区“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期评估报告。其中,应对市“十三五”规划《纲要》涉及的内容进行重点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后,应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

  五、具体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部门、各区要充分认识开展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成立工作小组,将中期评估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制定专门工作方案,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经费保障,强化人才和技术支撑。

  (二)深入开展调研。各部门、各区要依托全市“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勇当新时代排头兵、先行者”大调研,与中期评估工作充分结合,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与大调研的问题清单、措施清单、解决清单和制度清单等紧密衔接,客观公正反映情况,不回避矛盾和问题。

  (三)加强沟通协调。各部门、各区要加强上下联动、横向互动,主动沟通上下级规划、同级相关领域规划实施情况,加强信息资源共享和经验互通。市发展改革委要研究建立本市“十三五”规划数据信息工作平台,各部门、各区要主动填报数据信息资料,及时更新,促进规划信息资源共享。

  (四)鼓励社会参与。各部门、各区要坚持“开门搞评估”,组织研究机构、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发挥好专家咨询委员会作用。要借助微信公众号、报纸、电视等各类媒体加强宣传,提升社会各方参与评估的广度、深度和便利度。

  六、进度安排

  (一)部署启动阶段。今年3月底前,全面启动部署“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各项工作。

  (二)调研评估阶段。今年4—6月,各部门、各区根据相关分工和自身实际情况,通过自评、课题研究、专题调研、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开展评估工作。

  (三)起草报告阶段。市“十三五”规划《纲要》评估:今年7月10日前,各部门、各区起草形成专题评估报告,报市发展改革委。在此基础上,今年9月底前,市发展改革委起草形成中期评估报告并完成征求意见。市级专项规划评估:今年7月10日前,市级专项规划牵头部门形成专项规划评估报告(初稿),报市发展改革委;今年8月底前,各牵头部门完成征求意见等相关程序后,形成评估报告(报送稿),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区“十三五”规划《纲要》评估:今年7月底前,各区形成区“十三五”规划《纲要》评估报告(初稿),报送市发展改革委;今年9月底前,各区形成评估报告(报送稿),报市发展改革委。

  (四)报送审议阶段。市“十三五”规划《纲要》评估:今年10月底前,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委员会论证市“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报市政府审核,并做好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各项准备工作。市级专项规划评估:今年9—10月,市发展改革委对各市级专项规划中期评估报告出具反馈意见。今年11月底前,各市级专项规划中期评估报告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报送分管市领导审定。今年12月底前,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区“十三五”规划《纲要》评估:原则上,今年12月底前,各区“十三五”规划《纲要》评估报告提交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联系人:史寅丰、武崇智,联系电话:23119464,23119580,传真:63585217,电子邮箱:ghc@shdrc.gov.cn)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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