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机管局制订的《上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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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规〔2018〕1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机管局制订的《上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机管局制订的《上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21日

上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推进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技改,加强节能管理,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类公共机构采用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和能源费用托管型等方式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第二条(职责分工)

  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协调、推进、监督本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具体管理工作,由市机管局负责实施。

  市机管局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市级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

  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

  各区机管局根据本区实际情况,负责指导、协调、推进本区域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

  第三条(对象及方式)

  公共机构建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优先考虑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技改:

  (一)单位建筑面积综合能耗未达到同类公共机构建筑合理用能指南相应标准;

  (二)建筑用能设施设备系统,如空调、锅炉、照明、动力等,能效水平低于同类设施设备系统一般能效水平;

  (三)采用太阳能、空气能、地热能等能源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的新技术、新产品进行技术改造;

  对办公建筑分散于多个区域的公共机构,可以采用多区域联动方式,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对有多家单位合署办公的办公建筑,可以由其中一家单位牵头实施或由多家单位共同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鼓励公共机构在新建建筑项目中,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中央空调、照明系统等安装工程,或由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公司对新建建筑的能源系统实施能源托管。

  第四条(预算安排)

  能源管理合同期内,公共机构的能源费用预算根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认定及有关合同约定的基准核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列入部门预算,视同能源费用列支。

  公共机构能源费用(含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预算及支出原则上不应超过实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上一年度能源费用的预算及支出。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公共机构的能源费用预算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重新核定。

  第五条(政府采购)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行政府采购,由公共机构对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确定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二章 项目认定

  第六条(项目申报)

  公共机构在计划实施节能技改项目或者建筑维修项目时,对符合合同能源管理实施条件的项目,应填写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报表,连同相关项目信息报送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

  公共机构使用部门预算资金实施上述节能技改或者建筑维修项目的,原则上在其能源费用预算中统筹安排相关经费,财政部门不再另行安排(经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确认同意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的除外)。

  第七条(项目储备)

  市机管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市级公共机构报送的项目申报表,编制市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计划表,建立市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储备库。

  各区机管局应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建立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储备库。纳入区储备库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报市机管局备案。

  第八条(协同推进)

  市机管局对纳入市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储备库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推进项目实施,并会同市有关部门对纳入市级储备库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政策指导。

  区机管局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纳入区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储备库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政策扶持与指导。市机管局应对区机管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推进工作给予指导。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前期评估)

  公共机构在启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政府采购之前,应邀请节能专业机构对项目技术方案、成本核算、基准能耗量和费用、预计节能量和费用以及合同期限等进行评估。

  成本核算是指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方案编制、设施设备购置、投资监理、施工监理、工程管理、评估验收、运行维护等所有投入费用的核算。

  基准能耗量是指经第三方节能服务机构严格测算核定,科学反映项目实施前,公共机构年度能耗实际水平的能源消耗值。

  节能量是指在满足与基准能耗测算时建筑用能工况、用能人数、业务承载情况、气候条件等保持基本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带来的相对于基准能耗的能源消耗减少量。

  第十条(采购形式和方式)

  公共机构应对照财政部门发布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合同能源管理期内预计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总费用,确定具体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

  为保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共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项目周期,组织政府采购并签订合同。

  涉密项目的政府采购,按照涉密项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合同签订)

  公共机构和节能服务公司应参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合同能源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细化合同条款,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合同标的、合同期限、基准能耗及计算方式、节能量及节能量调整核定方式、服务费用支付方式等专项条款内容,及时签订合同。

  采用集中办公或合署办公的公共机构,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公司作为合同第三方参与项目实施。

  公共机构作为业主单位应统筹协调节能服务公司与物业服务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做好预算编制、项目申报、项目管理等工作,并督促物业服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配合做好项目的现场管理及物业服务保障等工作。

  节能服务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根据公共机构及物业服务公司的现场管理要求,推进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项目施工)

  节能服务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项目各方应签订安全责任书或协议书。

  施工管理过程中,各单位应加强风险防范,科学管理,文明施工,保证安全质量。

  第十三条(项目监理)

  公共机构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聘请工程监理等专业机构进行项目监理。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

  公共机构和节能服务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组织项目验收,并进行相关专业技术培训。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五条(运营保障)

  能源管理合同期内,公共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督促物业服务公司做好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的运行维护工作。

  节能服务公司在项目验收前,应组织对物业服务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项目及物业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应急处置)

  能源管理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应定期组织项目环评及项目风险源评估。发现任何影响项目安全稳定运行的事项,节能服务公司应尽快解决,物业服务公司配合做好工作。对业主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合同有关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项目移交)

  能源管理合同执行完毕后,节能服务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共机构移交项目,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档案等资料。

  第五章 节能量认定

  第十八条(资质要求和职责)

  根据项目需要,合同双方应经协商,共同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作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核定机构,并在合同签订时予以明确。

  对申请政府财政资金奖励项目的节能量认定方法和程序,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基准能耗计算原则)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基准能耗在项目实施前一年至三年的期间能耗数据中核算,以能反映项目年度实际用能情况,并按照实际能源单价换算相应的年能耗费用。

  新建建筑的基准能耗,由节能服务公司根据项目的工程设计方案采用能耗模拟的方式进行测算,该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及上海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最新要求,测算结果应由第三方节能服务机构进行检验评估。

  第二十条(节能量调整核定方法)

  对于因建筑运行工况、用能人数、业务承载情况、气候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造成实际节能量与预期节能量存在较大差距,可以合同中约定的节能量调整核定方式,对节能量进行核定。若未在合同中约定相应调整方法的,可委托合同约定的第三方机构参考《建筑改造项目节能量核定标准》进行节能量核定。

  若合同双方对节能量核定结果存在异议,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节能费用支付)

  公共机构和节能服务公司应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要求,在合同中约定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费用支付条件及支付方式。

  第二十二条(维护保养等费用支付)

  能源管理合同期内,项目的维护保养等费用支付,由合同各方按照合同约定方式执行。

  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项目的维护保养等费用支付,由公共机构、节能服务公司、物业服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第七章 国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国资处置)

  对项目实施前涉及原有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处置的,按照本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做好相关资产处置工作。

  第二十四条(国资入账)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应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无偿赠予公共机构,公共机构应及时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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