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完善本市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财政支持政策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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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规〔2018〕2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完善本市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财政支持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财政局、市农委、市金融办《关于完善本市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财政支持政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4年5月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等三部门《关于完善本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担保财政支持政策的意见》(沪府办〔2014〕49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24日

关于完善本市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财政支持政策的意见

  建立和完善由财政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既是引导推动金融资本投入农业,解决农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新常态下创新财政支农机制,放大财政支农政策效应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按照国务院发布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根据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121号)、《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0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财政支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资金规模

  市级财政安排2亿元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资金(以下简称“农业担保资金”)专门用于支持本市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涉农贷款担保,支持上海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农业担保资金规模可适当调整。农业贷款担保规模以农业担保资金的15倍为限。

  二、农业担保资金管理模式和机制

  在管理层面上,成立上海市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市财政局牵头,市农委、市金融办、上海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以及相关方面代表为成员。指导委员会主要负责对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组织协调、重大事项决策审议、业务指导推进、担保资金使用情况考核评估等。

  在运作层面上,担保中心为农业担保资金的运作管理机构,市级财政将农业担保资金拨付至担保中心,作为代偿备付金。担保中心主要负责组织实施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定期向指导委员会报告农业信贷担保工作开展情况等。担保中心要创新多种合作模式,拓展抵押、质押物种类,推进多种贷款担保业务形式。经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担保中心可与其他金融机构或合规单位合作开展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

  各涉农区相关农业管理部门要主动对接基层,做好政策宣传和业务推荐。鼓励涉农区根据本区农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不断探索创新接地气、可复制、易推广的业务推荐模式。将各涉农区开展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工作情况纳入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一并考核。

  三、农业担保资金业务范围、扶持对象和担保金额

  本市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由担保中心负责管理和实施。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实行“双控”标准。一是控制业务范围。服务范围限定为粮食生产、畜牧水产养殖、菜果茶等农林优势特色产业,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农田基础设施,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家庭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等农村新业态。二是控制担保额度。服务对象聚焦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单户在保余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担保中心符合“双控”标准的担保额不得低于总担保额的70%。

  农业担保资金不得用于开展任何形式的非农担保业务。对于“双控”标准范围外的农业担保业务应谨慎开展,并优先扶持辐射面广、带动力强、与农户利益联结紧密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实施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等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的项目,且单个经营主体在保余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对跨行业、混业经营的农业龙头企业要加大风险识别,严格控制担保额度和业务规模。

  四、银担合作开展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的条件

  为方便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办理政策性农业信贷业务,拓展银行“三农”业务,改善服务水平,鼓励在乡镇设有网点且开展涉农贷款的银行参加政策性农业信贷业务,并与担保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在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范围内,鼓励合作银行按照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发放贷款。合作银行根据项目风险和申请贷款主体信用情况,对发放贷款利率予以适当上浮。

  五、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费率

  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费率一般为担保额的0.5%-1.5%,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担保期限、担保金额等具体确定。对于各区推荐的符合担保条件的贷款主体,予以优先支持并给予担保费率优惠。

  六、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代偿风险处理

  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贷款一旦出现代偿,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基础上,按照未偿还的贷款本金部分,分别由农业担保资金承担不超过90%,银行承担不低于10%。

  农业担保资金承担的代偿支出,在扣除担保费收入和追偿所得后,资金损失每年由市、区两级财政予以补足。其中,市级财政承担70%,贷款主体注册地所在区级财政承担30%。

  七、担保费用补贴

  为促进农业生产适度规模经营,扶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壮大,减轻新型经营主体融资成本负担,对于“双控”标准范围内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担保费予以财政补贴。担保费补贴纳入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管理。

  八、加强贷前审核和贷后管理

  有关银行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征信体系,加强对申请贷款的经营主体的资金用途、财务制度等情况的贷前调查、审核。同时,要积极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对于代偿率出现异常的银行,担保中心可适时暂停与其业务合作,经过风险评估后,再行启动信贷担保业务。

  担保中心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与金融机构、涉农区部门之间的沟通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贷款发放和逾期等情况,定期向指导委员会报送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相关季度统计数据和年度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开展情况。

  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印发。

  本意见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本意见施行之前已经开展的农业信贷担保业务代偿损失处理,仍参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等三部门《关于完善本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担保财政支持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4〕4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2018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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