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耕地开垦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规〔2019〕2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耕地开垦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耕地开垦费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3日
上海市耕地开垦费管理办法
为做好本市耕地开垦费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制订本办法。
一、征收对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在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二、征收主体
市或区规划资源部门负责向用地单位或个人征收耕地开垦费。
三、征缴程序
(一)区分批次上报农用地转用方案的建设项目
区政府向市规划资源部门提出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申请时,区不能做到占补平衡的,由区规划资源部门按照本市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向市规划资源部门缴纳预缴款。
对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申请予以批准的,由市规划资源部门将区政府预缴款转作耕地开垦费;未批准的,由市规划资源部门将已缴纳的预缴款退还区政府。
根据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向用地单位供地时,应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前,由区规划资源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向用地单位或个人征收耕地开垦费。
(二)单独选址农用地转用方案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用地单位在向市规划资源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时,应根据经区政府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按照耕地开垦费规定标准,向市、区规划资源部门缴纳预缴款。其中,由区落实占补平衡的,用地单位向区规划资源部门缴纳;由市统筹落实占补平衡的,用地单位向市规划资源部门缴纳。
建设用地申请一经批准,预缴款由市、区规划资源部门转作耕地开垦费;未批准的,由市、区规划资源部门退还用地单位已缴纳的预缴款。
对在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申请过程中,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本市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四、收缴管理
耕地开垦费收缴按照《上海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执行,收入全额直接上缴国库。区规划资源部门征收的耕地开垦费,按照规定上缴区国库。市规划资源部门直接征收的耕地开垦费以及区上缴的耕地开垦费,按照规定全额上缴市国库。
五、使用管理
(一)耕地开垦费主要用于:
1.耕地开发项目支出和相关的农业支出;
2.经有关部门批准,用于易地购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支出;
3.本市土地整理以及滩涂促淤、围垦形成农用地的支出;
4.耕地开垦的土地管理业务支出。
(二)各有关预算主管部门和单位(资金使用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部门预算、国库直接拨付、政府采购等要求进行资金和项目管理。
(三)涉及土地围垦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管理。
六、监督管理
市、区规划资源部门应加强耕地开垦费征收的管理,每月统计耕地开垦费征收和减免情况,并抄送市财政局。市、区发展改革、审计、财政等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耕地开垦费的征收和使用。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