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重点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

沪环规〔2019〕13号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重点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原环境保护部第14号,以下简称《公告》)和相关排放标准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在本市区域内重点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公告》和本通告实施后的企业,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火电(不含燃煤电厂)、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行业,继续按照《公告》要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特别控制要求的包装印刷和工业涂装等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订后,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特别排放限值和特别控制要求,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中规定的实施时间同步。

  二、《公告》实施前的企业,除火电(不含燃煤电厂)继续按照《公告》要求执行外,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行业,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订后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和特别控制要求,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规定的现有企业实施时间同步。

  三、通过制修订排放标准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特别控制要求的,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中规定的实施时间同步;通过标准修改单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特别控制要求的,执行时间按相应公告规定的时间执行。

  四、对于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行业,按相应的地方行业排放标准执行;如果国家颁布严于地方行业排放标准的特别限值或特别控制要求,则地方行业排放标准需进行修订,修订前执行国家行业排放标准的特别排放限值和特别控制要求;修订后,则执行地方行业排放标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六、本通告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解释。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2日

《关于重点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政策解读

  什么是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主要是针对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的敏感地区而设定的更为严格的排放限值。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有利于我市进一步严格管理污染源,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依据

  原环保部2013年第14号公告、国务院国发[2018]22号“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以及《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中的相关要求。

  目前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国家标准有哪些

  已实施的国家排放标准共有28项,具体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锅炉、制药、涂料油墨胶粘剂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本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重点行业及范围

  本市除了执行国家规定的火电(不含燃煤电厂)、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外,还增加了包装印刷业、工业涂装。

  执行时间

  根据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分步实施。对于现有企业,则根据14号公告实施时间划分,具体详见通告要求。

  特别需要说明的,对于公告实施前的现有企业,已规定有特别排放限值的,将为企业留有一定的过渡期。

  国家现有锅炉和火电标准特别排放限值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本市《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963-2016)、《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87-2018)的限值比国家相关标准的特别排放限值均更为严格,应执行本市地标。

  国家新颁布的标准特别排放限值与现行地方排放标准的关系

  虽然地方排放标准在制定时总是严于国家排放标准,后期新的国家排放标准发布或修订时,有可能出现较国标宽松的情况,因此,如出现特别排放限值严于地标的情况,在地标修订前应严格执行国标的特别排放限值或特别控制要求;如宽于地标,则继续按照地标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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