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市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的通知

字号:

沪府办〔2020〕2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市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的通知

市粮食物资储备局:

  沪粮法〔2020〕56号文收悉。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上海市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请自行印发并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5月12日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