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孤儿、困境儿童等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沪民规〔2019〕11号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孤儿、困境儿童等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市社会福利中心、光明集团:

  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孤儿、困境儿童及艾滋病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水平,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本市孤儿、困境儿童及艾滋病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从每人每月2000元调整为2100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从每人每月1800元调整为1900元;

  2.本市困境儿童、艾滋病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参照本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每人每月1900元。

  以上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14日

关于《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孤儿、困境儿童等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的 解读说明

  一、关于制定文件必要性的解读说明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等文件要求,本市先后出台系列政策文件,建立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保障标准。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19〕42号),“从2019年起,中央财政将对东、中、西部地区的孤儿基本生活费补助测算标准分别提高至月人均300元、450元和600元”。(原标准为200元、350元、500元),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要求,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切实保障孤儿基本生活。

  2019年,民政部等10部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提出从2020年1月起正式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制度,并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文件。本市2018年1月起建立的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已将该类对象纳入保障范围。根据民政部文件新要求,困境儿童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对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本市困境儿童保障制度,调整保障标准,以体现了对儿童群体的聚焦保障,最大程度上维护了儿童利益。

  二、关于文件主要内容的解读说明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19]42号)要求,从2019年起,中央财政对孤儿基本生活费补助标准提高了100元。为落实国家要求,经市财政同意,明确了本市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从每人每月2000元调整为2100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从每人每月1800元调整为1900元;困境儿童、艾滋病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参照本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每人每月1900元。该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三、关于文件有效期和实施日期的解读说明

  考虑到本文件规定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可能因国家或本市政策变动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等因素而适时调整,本文件并未明确有效期。若未来不作调整,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5年,本文件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四、关于文件制定的依据

序号 标题 制定机关 发文文号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 国办发〔2010〕54号
2 《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 国发〔2016〕36号
3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 民发〔2010〕161号
4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等12部门 民发〔2019〕62号
5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民政部 财社〔2019〕42号

  上海市民政局儿童福利处

  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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