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山区新冠肺炎防疫期间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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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区内各金融机构、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金府发〔2020〕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金山区新冠肺炎防疫期间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细则》,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金融服务办公室

  上海市金山区财政局

  2020年2月19日

金山区新冠肺炎防疫期间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中央、本市和本区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促进金融更好服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金府发〔2020〕2号,以下称“《若干措施》”)和《关于本市全力防控疫情对企业加大财政支持金融服务力度相关措施的通知》(沪财发〔2020〕2号)等有关精神,制定本操作实施细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要求

  第二条 扶持对象

  以下名单之一内的企业,可享受相关贴息扶持。享受本区贴息扶持的企业,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须在金山区内,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或不良信用记录行为。

  (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全国性名单”)。

  (二)由上海市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确定的本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上海市名单”)。

  (三)经区发改委、经委等部门认定的本区与疫情防控保障相关的生产和供应类等企业(“金山区名单”)。

  第三章 补贴方式及标准

  第三条 采取货币资金补贴方式,直接对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保障重点企业进行贴息。

  第四条 补贴标准

  (一)对全国性名单和上海市名单内企业,获得由金融机构运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发放的信贷资金的(全国性名单内企业仅限于向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申请专项贷款,上海市名单内企业仅限于向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华瑞银行申请专项贷款),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防疫重点企业可凭借2020年1月起新生效的贷款合同,填写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后,于2020年5月22日前直接报送市财政局。(详见沪财发〔2020〕2号文)

  (二)对金山区名单内企业,以及虽列入全国性名单和上海市名单内、但未享受到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信贷资金支持的企业,对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5月8日期间的新增企业贷款(以贷款发放到位日为准),按照企业实际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水平】,给予企业50%的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为三个月。

  如企业可从国家或市级相关部门获得贷款贴息,且达到实际贷款利率50%的,则不予享受本区贷款贴息政策。如我区已经发放贷款贴息的,予以收回。

  第四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五条 享受本区贷款贴息政策的企业,贴息资金由区政府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从“金融服务实体”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 享受本区贷款贴息政策的企业,申报材料包括:

  (一)《金山区新冠肺炎防疫期间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申报表》。

  (二)贷款合同(复印件)。

  (三)贷款发放凭证(复印件)。

  (四)其他可能需要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金山区财政局负责申报材料的接收、审核及资金拨付。企业应在贷款发放到位后两个月内提交申报材料。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监管措施

  (一)享受贴息支持的企业应将贷款专项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确保贴息贷款专款专用,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生活物资平稳有序供应,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或用于投资、理财等其他套利活动,不得哄抬物价、干扰市场秩序。

  (二)享受贴息支持的企业和相关金融机构须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开展绩效评价、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对于申报材料不实、不遵守承诺及不履行相关配合义务的单位,区财政局将追回其取得的资金,取消申报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细则由金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与《若干措施》同步施行,有效期三个月。如区政府延长《若干措施》有效期,本细则有效期相应延长。

  材料受理地址:蒙山北路99号701室

  联系人:区财政局马亚琼37907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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