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将已委托张江科学城有关水务行政审批事权推广至张江高新区各分园的通知

字号:

各区水务局: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沪府规〔2020〕16号)精神,进一步推广事权下放经验,经研究,市水务局决定将已委托张江科学城的有关事权辐射到张江高新区各分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广事权和范围

  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空间调整的批复》(沪府〔2020〕45号)规定的张江高新区各分园范围内,市水务局推广审批权限内的如下行政审批事项:

  (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项目仅在各分园内);

  (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的审核(项目仅在各分园内);

  (三)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除市发展改革委立项的项目外)。

  二、事权承接部门

  除下放事权已委托给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实施和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集中行使外,推广下放至张江高新区各分园的水务行政审批事项,由各区水务局承接。

  三、有关要求

  (一)市水务局各审批主办部门应当做好推广下放事项的业务指导与培训工作,建立事权点对点联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各区水务局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在限定的分园范围内承接推广下放事项,规范执行国家和本市水务管理相关规定,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做好相应的批后监管工作。按照要求做好统计、信息和工作情况报送等工作,积极参加市水务局组织的行业培训。

  (三)双方共同深化本市水务管理领域“放管服”改革,推进“一网通办”,加快推动重大项目建设,营造优质的水务营商环境。

  四、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空间调整的批复(沪府〔2020〕45号)

  上海市水务局

  2021年1月29日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