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我委对《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等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进行了有效期届满前的评估。经评估,对这5件均延长有效期5年,并配发新的规范性文件文号。
特此公告。
附件:市卫生健康委延长有效期并重新统一编号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2月8日
附件
市卫生健康委延长有效期并重新统一编号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新文号(原文号) |
延长有效期 |
1 |
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
沪卫规〔2021〕4号(沪卫计法规〔2015〕21号) |
延长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 |
2 |
关于印发《上海市执业医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
沪卫规〔2021〕5号(沪卫计法规〔2015〕22号) |
延长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 |
3 |
关于印发《上海市学校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
沪卫规〔2021〕6号(沪卫计法规〔2015〕24号) |
延长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 |
4 |
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事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
沪卫规〔2021〕7号(沪卫计法规〔2015〕25号) |
延长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 |
5 |
关于印发《上海市肿瘤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
沪卫规〔2021〕8号(沪卫计疾控〔2015〕27号) |
延长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 |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