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延长 《关于印发 <上海市医疗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的通知》等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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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我委对《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等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进行了有效期届满前的评估。经评估,对这5件均延长有效期5年,并配发新的规范性文件文号。

  特此公告。

  附件:市卫生健康委延长有效期并重新统一编号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2月8日

  附件

市卫生健康委延长有效期并重新统一编号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新文号(原文号)

延长有效期

1  

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沪卫规〔2021〕4号(沪卫计法规〔2015〕21号)

延长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

2  

关于印发《上海市执业医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沪卫规〔2021〕5号(沪卫计法规〔2015〕22号)

延长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

3  

关于印发《上海市学校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沪卫规〔2021〕6号(沪卫计法规〔2015〕24号)

延长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

4  

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事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沪卫规〔2021〕7号(沪卫计法规〔2015〕25号)

延长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

5  

关于印发《上海市肿瘤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卫规〔2021〕8号(沪卫计疾控〔2015〕27号)

延长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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