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等关于个人委托扣缴社保费协议有关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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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平稳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后征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80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落实优化服务改革要求,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防范支付业务风险,规范本市个人委托扣缴社保费协议签订流程,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委托扣缴社保费协议签订方式

  个人如需通过批量扣缴方式缴纳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需与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订个人委托扣缴社保费协议(以下简称“税银协议”),每个自然人应使用本人账号签约,且仅可保留一个有效的税银协议。

  个人可直接通过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电子税务局或随申办签订税银协议,也可通过银行柜面签订税银协议。税银协议以电子形式存在,税务机关和开户银行信息一致生效。如个人无税银协议或签订税银协议无效,将无法通过扣缴方式缴费。

  (一)通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签约

  个人在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初次办理参保登记时,可同步签订税银协议,社区向其发放《社会保险费扣费授权书》并采集其个人授权银行卡信息。待参保成功后,税务部门将银行卡信息发送开户银行验证,验证成功的税银协议即时生效。

  (二)通过电子税务局或随申办签约

  个人登录电子税务局或随申办自行办理线上参保信息采集和税银协议签订,其开户银行实时完成验证,通过电子税务局、随申办将验证成功结果返回个人后,税银协议即时生效。个人可查看或打印《社会保险费扣费授权书》。

  (三)通过代理银行柜面签约

  个人通过以上两种渠道签订税银协议,如验证失败的,可持《社会保险费扣费授权书》(可手填)、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卡至其开户银行营业网点柜面签订税银协议。如验证成功,则税银协议即时生效。

  二、撤销及变更协议

  (一)个人可通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电子税务局或随申办撤销税银协议,撤销成功后该税银协议即时失效。也可持《社会保险费扣费授权书》、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卡至开户银行营业网点柜面办理撤销税银协议,银行网点审核无误撤销成功后,该税银协议即时失效。

  (二)个人变更税银协议采取先撤销后新增的方式,可通过上述渠道撤销原税银协议,在撤销成功后重新签订税银协议。

  三、存量已参保人员签约

  本通告发布前已签订《社会保险费扣费授权书》的存量参保人员,税银协议将通过平移过渡的方式实现衔接。对于原先通过不同银行账户分别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原则上保留养老缴费银行账户作为唯一缴费银行账户。如在平移过程中验证不通过的,该参保人员需于2021年10月15日前重新签订税银协议。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202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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