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特殊教育事业“十五”规划的通知
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沪府办〔200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特殊教育事业“十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特殊教育“十五”规划
2001年——2005年,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开始实施的重要阶段。为使特殊教育事业发展与上海经济、社会和教育事业发展的整体水平相适应,根据教育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和《上海市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上海教育事业“十五”计划》,制订本规划。
一、“九五”期间本市特殊教育工作的回顾
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本市特殊教育“九五”规划顺利完成目标和任务。
(一)健全办学体系,形成管理网络。
“九五”期间,本市建立了从学前教育到高中阶段教育,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社区教育为补充的特殊教育办学体系,特殊高等教育有了新的突破。残障学生能与普通学生一样接受学前教育、九年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高等教育,较好地掌握了基础知识和基本职业技能,为走向社会、自立于社会打下了基础。目前,全市有特殊教育学校32所,其中,盲校1所,聋校5所,辅读学校20所,其他特殊学校6所,学前教育点(园)28个,高等教育班3个(1个全日制大专班,2个业余大专班)。
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加强了特殊教育行政管理和教育研究。各区县建立了特殊教育指导中心,实施对随班就读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形成了市——区(县)——学校的随班就读特殊教育管理网络体系。
(二)调整学校布局,改善办学条件。
按照教育部有关补充达标工程的要求和市政府领导对发展特殊教育的指示,本市进一步加大了对特殊教育的投入,优化了教育资源配置。从学生的生活、学习和康复实际需要出发,通过达标工程建设和设点布局调整等措施,改善了特殊教育学校的校园设施,配备了康复训练和现代信息技术设备,为提高特殊教育的质量和效益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三)加强师资建设,提高整体素质。
“九五”期间,本市建立了华东师范大学学前教育与特殊教育学院,与原有的特殊教育师资培训中心一起,构成了特殊教育职前、职后完整的师资培养培训体系。特殊教育学院自创办以来,共招收研究生10人,本科生171人,专科生218人,中师生40人。特教师资培训中心5年来培训教师1954人次。通过新教师培养和各种在职培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的学历层次、专业水平得到较大提高,教师的年龄结构也向年轻化方向发展。目前,特殊教育学校中专、高中以上学历教师达95.8%,40岁以下的教师占教师总数的59.9%。
为了优化特殊教育师资队伍,本市率先研究和制定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双上岗证书制度,规定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必须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和特殊教育教师上岗证书,体现了对特殊教育教师的素质要求。现在,已有3所试点学校的教师通过了特教上岗证书考核。
“九五”期间本市特殊教育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发展不平衡,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特殊高等教育办学规模和层次不能满足残障学生的需求,学校师资队伍不完全适应特殊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特殊教育课程、教材和设施、设备与特殊教育事业发展不相适应。
二、“十五”期间本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指导思想
特殊教育是社会文明的标志,是地区综合实力的体现。上海要根据城市功能定位和建设与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适应的特殊教育事业出发,努力提高残疾人的整体素质和生活质量。确保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同步发展。
一是形成特殊教育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的完整体系。要采用多种办学形式,满足各年龄段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的入学要求,使残障学生在获得知识和技能、身心缺陷得到补偿的同时,潜能得到发展。
二是遵循发展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努力提高特殊教育质量。要优化配置教育资源,以科学的康复训练和以信息技术等现代化教育手段的应用为突破口,改革特殊教育课程教材和教学方法。
三是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建立政府、集体、社会、个人多渠道办学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残疾人教育事业的氛围。
(二)目标与任务
1、目标
——学前听力、视力障碍儿童3年制入园率达80%。
——学前智力障碍儿童的入园率达65%。
——中轻度智力残障、听力残障、视力残障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98%以上。
——智力残障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后的职业技术教育入学率达60%。
——视力、听力残障的青少年高中阶段教育入学率达65%以上。
——高等教育基本满足适宜接受高等教育的残障学生的需求。
——对中重度、多重残障、脑瘫、自闭症儿童少年的教育得到发展。
2、任务
(1)进一步搞好学前特殊教育
特殊学前教育向3岁以下儿童延伸。对自闭症、脑瘫、多重障碍、重度障碍的幼儿,在开展试点研究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受教育人数。
(2)积极发展智力残障儿童少年教育
根据学生智力残障程度,实施分类安置、分类教育。辅读学校以招收中重度、多重残障学生为主,轻度智力残障学生以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为主。开展对自闭症、脑瘫儿童少年的康复、教育的研究和实践。积极创造条件对智力残障学生进行职业技术教育。
(3)巩固视力、听力残障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入学率
根据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学生的生理与心理特点、就业特点与就业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多层次、多专业发展视力、听力残障学生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为残障学生提供就业和升学的机会。
(4)加强肢体残障儿童少年的教育
积极安排轻、中度肢体残障儿童少年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采取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妥善安排无法在普通学校就读的重度肢体残障儿童少年接受教育,保证肢体残障儿童少年的受教育权利。
(5)努力推进特殊高等教育发展
除了普通高校及成人高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障学生入学以及办好现有的特殊高等教育班以外,相对集中地在若干所普通高校举办适合盲、聋学生的特教班;建立特殊教育骨干校;做好在有关普通高校开展随班就读的工作,建立以骨干校为核心、随班就读为辅助的特殊高等教育网络。设置多个可供残障学生选择的专业,提供大专、本科等多种学历层次的高等教育,为残障学生接受合适的高等教育创造机会和条件。
(6)多渠道发展特殊成人教育
充分发挥现有残疾人康复职业培训中心、电视成人高等教育以及社会力量为残疾人士开设的各类培训机构的作用,开展残疾人就业前的专业技术教育和就业后的各种在职培训,提高残疾人的社会适应能力和自身素质。拓宽残障学生接受教育后的出路。
(7)办好各类儿童福利机构
进一步贯彻“治、养、教”相结合的方针,努力使收养在儿童福利机构中的残障儿童少年均能受到特殊教育,并加强对这些机构和有关学校的管理。
(三)具体措施
1、加大依法治教的力度
将特殊教育发展纳入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实施《上海市〈残疾人教育条例〉实施办法》,推进特殊教育各项政策的落实,确保特殊教育事业高标准、高质量地发展。
2、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
(1)保障特殊教育经费
根据市、区县“两级政府,两级管理”和基础教育经费以区县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特殊教育经费由市、区县、乡镇分别负责安排,各级政府要优先保证。
(2)坚持多渠道、多形式办学
以政府办学为主,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和私人等多种形式办学,欢迎港澳台同胞、其他境外人士以及宗教团体、慈善机构捐资助学。
(3)努力增加其他渠道对特殊教育经费的投入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社会福利彩票所募集的福利金,要继续支持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如用于困难残障学生求学救助等。
(4)进一步改善特殊教育学校的条件
在完成设点布局调整、校舍标准化建设的基础上,市教委将制定《上海市特殊教育学校装备标准》,以加强特殊教育学校设施设备的建设尤其是康复训练和现代信息技术设施设备的配备。“校校通”工程要向特殊教育倾斜。
3、开展特殊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
(1)区县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保证残障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教育行政部门除了办好各类特殊教育学校外,还要针对自闭症、脑瘫、多重残障等儿童的实际情况,采用入特殊学校就学、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送教上门等方式进行合理安置,有关学校要对这些儿童少年的教育和康复训练内容、方法、手段、途径等进行研究和实验。
(2)积极开展课程教材的研究,以个别化教育、信息技术的应用等为突破口,改革教学模式、教学方法,综合运用各种教育手段,建立相应的评价体系,提高特殊教育的质量和效益。同时,修订和完善聋、盲高中教育的课程标准,研究和制定中重度弱智教育的课程标准,编写地方性教材,研究和编制学前特殊教育纲要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教材、教学评价体系。研究和开发残障学生初等职业学校的课程和教材。
(3)将学生的身心康复工作贯穿于学校教育教学的全过程。针对学生的缺陷,制定个别教育方案,采用教育、医学、心理、物理等多种手段,科学地开展康复训练,使学生的缺陷得到弥补。
(4)根据面向社会、面向就业的要求,确定劳动技能和职业技术教育的内容、专业。各区县可采用举办特殊职业技术学校、在普通职业技术学校开设特教班、随班就读等方式,对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的智力障碍学生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各特殊教育学校可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开展劳动技能和职业技术教育。拓展上海市盲校、上海市聋哑青年技术学校职业技术教育的专业。在办好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的基础上,研究综合高中的办学模式,以适应残障学生毕业后的升学和就业需求。
市、区县教育、民政、劳动和残联等部门要在政策、经费、场地、设备等方面,积极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劳动技能和职业技术教育,并帮助解决学生毕业后的就业问题。
(5)市、区县要组织行政、教研、科研等方面力量,依靠特教专家,对随班就读的机制、政策、管理、教学、评估等进行深入研究,做好随班就读工作,使随班就读学生能真正接受适合于自己的教育。
加强区县特教指导中心建设,在保证人员、经费落实的基础上,明确职责,充分发挥区县特教指导中心的作用,提高工作质量。
4、积极发展特殊高等教育,提高残障人受教育水平
(1)提高特殊高等教育质量
根据残障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需要以及现有普通高等院校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合理安置,为残障学生接受高等教育创造条件。提高特殊高等教育的办学水平和研究能力,更好地参与国际交流。
根据残障学生的残障类型和实际需要,在相关普通高等院校的系、专业试招随班就读的学生,为残障学生提供多层次、多方位服务。
华师大学前教育与特殊教育学院要以重点学科建设为契机,充分发挥师资、科研、设施设备、信息等方面的优势,拓展办学功能,努力成为本市集师资培养、教学、科研为一体,服务于上海特殊教育的特殊高等教育中心。
(2)做好特殊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将特殊高等教育的招生工作纳入整个高等教育的招生工作之中,针对残障学生的特点,研究和制定特殊高等教育招生办法。
(3)建立支持系统,为残障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提供技术服务
利用盲校现有的设备、师资,为高等院校的盲人教育提供服务。华师大学前教育与特殊教育学院要为高校教师提供培训,帮助普通高校教师了解残障学生的特点,掌握教育方法。
5、本着早期诊断、早期发现、早期干预、早期康复、早期教育的精神,开展对残障儿童的早期教育
(1)以残健儿童一体化教育的思想,指导学前特殊教育工作
各区县至少要建立一个学前智力障碍儿童教育点,集中力量研究和总结学前特殊教育和康复训练工作,并将有关经验向全区县辐射。普通幼儿园要普遍开展随班就读工作,对各种轻度障碍、发展落后的幼儿实施个别化教育。充分发挥学前特殊教育康复指导中心的作用,对面上学前特殊教育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整合社区、妇联、卫生、教育等各方面力量,对不能来园接受集体教育的障碍儿童采用送教上门、社区辅导、走教、家长培训等方式,有计划地进行康复训练和教育。开展0——3岁残障儿童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教育的研究。
(2)建立和健全残障儿童筛查制度和随报制度
各级卫生部门要积极配合,定期做好残障儿童的检测工作,并将检测情况及时通报教育、民政、残联等部门,协助做好学前残障儿童的入学工作。
6、建设一支质量合格、学科配套、相对稳定的专业化、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1)继续加强在职教师的学历教育
在职特殊教育教师要自觉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全面提高自身素质。2005年底,在职特殊教育教师中,80%达到大专以上学历,20%以上达到本科以上学历。
(2)坚持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特殊教育教师均须持双证上岗。新上岗的教师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教师资格证书。在职教师须通过特殊教育岗位培训,取得合格证书。
(3)开设高等特殊教育专业,培养专业技术人员
在有关高等院校开设言语病理学、心理、理疗等专业,为特殊教育学校培养言语治疗、心理治疗、物理治疗等专业技术人员。
(4)加强教师培养培训
各区县、学校要采取自培、举办专题培训班等方式,积极开展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工作,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开展随班就读的普通学校的教师的特殊教育水平和能力。
将特殊教育骨干教师的培养纳入本市普通教育骨干教师培养工程之中,市、区县要积极创造条件使特殊教育学校骨干教师尽快脱颖而出。
要稳定特殊教育的骨干教师队伍。区县教育局可选派优秀青年教师到特殊教育学校锻炼或兼职联聘。
(5)开展国际交流
分批选派有培养前途的骨干教师到国外进修,引进国际先进的教育理念、教育方法和手段,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研究能力。
(6)完善特教师资待遇政策
由市教委、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共同研究进一步提高从事特殊教育教师和工作人员的待遇和地位,鼓励他们终身从事特殊教育事业。针对特殊教育工作的特点,研究和制定适合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的考核办法。特殊教育教师的技术岗位要按比例单列,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7)研究制定编制标准
市教委将会同市人事部门共同研究制定适合于招收中重度、多重残障学生的特殊教育学校以及寄宿制学校和特教康复指导中心的编制标准,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要适应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7、加强督导评估工作,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1)切实加强对残障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的督导评估工作
把特殊教育的发展状况列入对区县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尤其要将残障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发展情况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实施状况监察的重要内容。“十五”期末,对各区县“十五”期间特殊教育的发展状况进行专项督导。
(2)做好有关调查登记工作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要建立义务教育阶段残障儿童少年入学调查摸底工作和未入学、辍学儿童少年登记制度,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并协助做好入学工作。
8、加强科学研究
充分发挥高校在科研、人才上的优势,组织力量集中攻关,对在特殊教育中具有重要地位的有关特殊儿童的检测和评估的工具、方法等课题进行研究,为特殊教育学校提供技术支持。
发挥教研、科研、师资培训等专业人员的作用,对特殊教育中有关信息技术教育、个别化教育、课程开发、提高课堂教学效益、教育环境的创设和利用等,深入开展研究,以提高质量。
9、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特殊教育事业,资助残障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1)建立残障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助学制度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障学生,要予以减免杂费、书本费,对其中在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的予以食宿补助。有条件的区县可实行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免费入学政策。
积极开展帮困助学活动,动员社会各界对残障学生给予各种形式的帮助,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残障学生学习的良好风气。
(2)积极鼓励社会各界捐助特殊教育
单位和个人对特殊教育的捐赠,按税法规定的比例在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扣除。对在关心支持特殊教育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10、依法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
各级政府和教育、计划、民政、财政、人事、劳动、卫生、社会保障和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发展特殊教育的意义,各司其职,贯彻和落实国家有关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落实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政策与措施,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