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2013年2月27日) 2013-02-27
字号:

  1、解放日报:我有两个问题。一是发布稿中提到噪声敏感建筑物,请问噪声敏感建筑物是否有非常明确的界定标准?二是社会生活中遇到噪声污染,市民的投诉渠道有哪几种?其中,公安机关的具体分工职能是什么?

  吴启洲(市环保局副局长):噪声敏感建筑物,在环保法律法规里有明确的规定。《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噪声敏感建筑物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和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关于社会噪声投诉的渠道,市民可以拨打12369,进行了解、投诉,这个环境热线24小时有人值班。同时,市民也可以拨打上海市政府统一的热线平台12345,进行咨询、投诉。其中,涉及公安职责的,大家可以打110进行投诉。

  邢培毅(市公安局法制办主任):刚才这位记者提到的具体分工,《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规定公安机关的职责主要是两个:第一,对制造社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违法行为,我们可以实施行政处罚;第二,配合环保、城管执法等部门妥善查处排放噪声的违法行为。发现这些行为主要有三个渠道:一是群众投诉,我们称之为举报;第二是城管执法部门根据《办法》中第16条规定告知公安机关要求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查处;第三是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主动发现。

  2、文汇报:贯彻实施《办法》的具体做法中提到要强化执法监管工作,请问,今后,面对拒绝调解、处罚时,会否推出更强力的措施来提升强化执法的力度?

  吴启洲:应该说我们这次《办法》的实施就是希望通过三种途径来有效缓解社会生活噪声的矛盾。

  第一,希望发挥社区,特别是业委会、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在化解社区矛盾中的基础性作用,还是要以化解为主。所以,《办法》里特别强调,引导业委会制订一些规约,包括乡镇街道制定一些公共场所的控制规约,希望在基层通过相互协调和配合来化解矛盾。如果调解不成,可以进一步采取两方面措施,一方面是专业部门利用行政法律法规,比如,环保、公安等部门可以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另一方面,《办法》也明确,公众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受到噪声污染侵害,可以向法院起诉。

  邢培毅:噪声扰民案件主要是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的民间纠纷。对此,公安部在《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噪声扰民案件,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要求出发,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处理,所以,调解是处理这一类案件的原则。

  刚才记者提到如果调解不成功怎么办?我们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规定,对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200元到500元以下的罚款。

  刘平(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关于调解与行政处罚的关系一般程序是调解前置。调整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法律上很难直接认定对和错,这时通过调解大家相互谅解,取得好的、和谐的结果。另一种情形是,一方的错误很明显,但是主动认错了,对方愿意接受其道歉或认错,调解结束了。如果不认错,行政处罚就是必要的,同时,行政处罚是刚性的,按照错罚相当的原则执行,不一定以调解成功不成功为前提,这两个措施是并列的。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