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新闻发布会问答实录(2013年11月7日) 201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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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新民晚报:我想请问交警总队领导,现在《管理办法》要求外省市号牌非机动车取得本市号牌才能行驶,如果发现外地的非机动车在本市行驶会怎么处罚?另外,《管理办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限载12周岁以下儿童,但现在上海骑电动自行车带人的情况很多,还有诸如闯红灯等现象比较严重,管理也很有难度。对于这些现象,下一阶段有什么具体管理措施或者长效管理机制?

  韦恺人(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副总队长):第一个问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外省市非机动车登记)规定,“外省市号牌非机动车需要在本市通行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本市非机动车牌证”。之所以作此规定,是因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在实际管理工作中,由于各地具体情况有所差异,需要登记的车种各有不同,登记的要求也宽严不一,为了确保本市非机动车的有序发展,同时体现公平、公正的管理原则,对在本市行驶的非机动车,应当统一登记的种类、要求以及牌证式样等。《管理办法》实施后,外省市号牌非机动车申领本市号牌的,只要符合本市非机动车的登记条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一视同仁,予以核发本市非机动车号牌。外省市号牌非机动车未取得本市非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视作无牌无证,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个问题,实际上不仅仅是非机动车违法载人问题,非机动车其他交通违法行为也比较突出,这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执法管理当中所面临的一个非常大的难题,也是我们整个社会管理工作所面临的一个大难题。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这个问题的解决虽然有非常大的难度,但是我们有决心,我们全体交警一定尽最大的努力,严格管理、严格执法。2014年,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把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违法作为执法管理工作的重点,也希望媒体朋友能够配合我们的执法管理工作,为我们执法做一些宣传,争取广大市民的理解和支持。

  2、上海电视台:我是上海电视台的记者,想请问一下工商部门,这次新修订的《管理办法》中,工商部门承担哪些职责?有哪些具体措施?对于我们现在市面上还在销售不符合规定的助动车,特别是从周边省市销售到上海的车辆,有什么长效治理措施?

  钟民(市工商局副局长):《管理办法》赋予工商部门的职责,主要是负责非机动车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我们从去年开始已经参与了非法客运整治工作。新出台的《管理办法》,赋予了我们工商部门职责和执法手段。具体来说,主要是四个方面:第一,参与编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目录。第二,督促经营者履行销售承诺,包括公示有关产品目录等,还有非常重要的是,督促经营者履行对消费者的退货义务。第三,利用12315积极受理消费者举报、投诉。同时,处理好公安等相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第四,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未纳入产品目录的车辆,以及销售拼装改装车辆等违法行为,和相关部门相互配合,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相关部门。

  《管理办法》出台以后,我们也积极进行研究,下一步我们将开展以下几方面工作。第一,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加大对《管理办法》的宣传力度。将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和法定责任印制成册,发放到每个经营者手里,让他们知法守法。同时,通过法规宣传,引导消费者购买符合规定的车。今天,新闻媒体都在,宣传还要借助你们的力量。第二,督促经营者落实责任,指导经营者执行进货登记制度,要求经营者认真查验进货单证凭证,以及是否纳入产品目录等情况。有关工作我们从去年已开始实施,效果比较好。记录以后,有问题可以追溯。同时,还要督促经营者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店堂告示明确告知消费者,他销售的产品是不是纳入产品目录。第三,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12315作用,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申诉。第四,加大巡查和监管力度,依法查处违法销售行为。同时,我们将加强和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对于在外地购买,销售环节不在上海的车辆,要看上证上牌环节怎么处理。根据目前的《管理办法》,我们会把有关情况跟外省市相关部门进行沟通。

  3、青年报:我有一个问题想请教一下质监局杨局,这次新修订的《管理办法》中明确质监部门具体承担怎样的职责?另外想问一下近年来本市生产的非机动车质量监管情况怎样?如果市民发现一些违法生产的情况可以通过什么渠道举报?

  杨江波(市质监局副局长):谢谢你的问题,在此我也想感谢一下各位媒体朋友长期以来对质监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这次新的《管理办法》对质监主要赋予四项职责,第一主要是监督管理的职责。质监部门负责对非机动车生产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第二项职责主要是参与电动自行车以及残疾人轮椅车产品的目录编制,这个目录编制是由经信委牵头,由我们参与目录的编制。第三项职责,处理有关的一些投诉和申诉,主要是处理社会公众对违法生产非机动车辆的申诉和举报。第四项职责查处违法案件,查处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的行为,查处生产环节中非法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机动车的行为,进行查处。这是新的《管理办法》对质监部门赋予的四项主要职责。

  从近两年对上海生产的非机动车,尤其是电动自行车抽查的情况来看,总体状况还是不错的。上海总共生产电动自行车的厂家一共是74家,我们这两年查的在上海生产的电动自行车合格质量情况,合格率都在93%以上。公众如果发现违法生产非机动车的,尤其是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问题,可以直接拨打上海12345市民热线。市民热线会转到质监部门,尤其是在生产环节中的一些产品质量问题,会集中到我们这里。我们会及时派人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查明情况。如果情况属实,有违反法规的情况会及时进行处置,并且及时向申诉举报人进行情况反馈。

  4、东方网:与2001年市政府制定的原《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相比,此次修订后《管理办法》在哪些方面作了调整?第二个问题,请问交警总队,发布稿里介绍非机动车事故比例每年有所上升,主要违法行为是闯红灯、逆向行驶、不按照规定车道行驶等等。那么《管理办法》出台后,有没有一些具体措施可以对上述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治?

  江子浩(市政府法制办高级法律专务):与现行非机动车管理制度相比,《管理办法》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作了调整和完善。

  一是扩展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加大监管力度。原《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非机动车的登记和通行,为了强化对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管,防止有安全隐患的超标车辆流入市场,修订后《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扩展到了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同时,非机动车的管理体制也作了相应调整,从单一的公安交警路面执法转变为公安、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联动执法。《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非机动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质量技监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生产质量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销售的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非机动车管理相关工作。

  二是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更好地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为了加强对非机动车的源头管理,提高非机动车的安全技术要求,《管理办法》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中的部分推荐性项目上升为强制性标准,在此基础上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而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向社会公示安全性能良好的非机动车产品,使广大市民更清楚地了解哪些是符合标准,能够在本市销售、登记上牌和上道路行驶的车型。如果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因未纳入产品目录无法在本市登记上牌的,可以依法要求退货。

  三是简化登记程序,方便市民办理非机动车上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授权性规定,《管理办法》明确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非机动车,应当登记上牌后上道路行驶。对于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市民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自愿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另外,为了方便市民办理电动自行车上牌,《管理办法》规定市民可以就近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现场交验车辆,对于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登记并发放非机动车牌证。

  四是细化通行要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规定了不同类型非机动车行驶车道的范围、禁行区域、避让行人等具体要求。针对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发生率较高的问题,《管理办法》依据上位法规定重申: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必须年满16周岁;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另外,关于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载人和非机动车载物等问题,《管理办法》也作了细化和明确。上述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从制度层面规范非机动车驾驶人的通行行为,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达到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市民通行安全的目的。

  韦恺人:首先我再详细介绍一下本市非机动车交通违法的情况,目前,本市非机动车交通违法情况较为突出。据统计,2012年以来,全市共查获非机动车各类交通违法行为91万余起,这还仅仅是我们查获的;其中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53.8万余起,比例占到55%以上。比较突出的非机动车交通违法种类以下三种:一是闯红灯、逆向行驶、不在非机动车道行驶、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等违反基本道路通行规则的交通违法行为较为普遍;二是加装、改装动力装置、搭棚、加装座椅并从事非法载客的情况较为突出,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的秩序和安全;三是无牌无证、假牌假证车辆蔓延,严重扰乱非机动车管理秩序。这也是本次《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原因之一和需要通过修订重点强化的方面。

  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情况来看,我刚刚已经介绍过,2011年、2012年本市涉及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同比分别上升2.52%、10.70%;2013年由于我们进一步加大了对非机动车交通违法的执法管理力度,1月份至10月份,本市涉及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总数同比下降了7.63%,但其中人伤事故仍占事故总数的63.51%,这意味着100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有将近64起造成人员伤亡。分析事故成因,违反交通信号、逆向行驶、未按规定让行是非机动车肇事的主要诱因,分别占肇事事故总数的31.71%、18.03%、12.30%,比例相当大。

  刚才也谈到此次《管理办法》修订以后,对公安机关加强非机动车执法管理有哪些影响。

  首先,《管理办法》最大的特点,就是从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各个环节完善和强化了管理规定,上述四个环节齐抓共管,形成综合管理优势,强化源头管理与道路执法形成强有力的互补,从而不断巩固和提升非机动车管理成效。

  其次,《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公安机关执法管理依据。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管理办法》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上位法授权地方制定的规定作了补充: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对此,《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载人规定)明确,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二是《管理办法》对上位法中比较原则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例如,关于拼装、加装、改装违法,上位法中仅针对“加装动力装置”一种情形作了禁止性规定,对其他同样具有安全隐患的违法情形未作规定,对此,《管理办法》第九条(禁止拼装、加装、改装)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详细列举了五种拼装、加装、改装违法情形。

  再次,《管理办法》有效提升了处罚力度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威慑力。现在非机动车交通违法的现状确实量大面广,而全市交警不满七千人,外勤民警只有一半,有限警力如何应对这么大量的违法,这就要依靠法律规定的威慑和警示作用。老办法中对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较小,难以起到较强的威慑和警示作用,而此次修订适当提高了对部分严重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例如:《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规定,驾驶无牌无证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又如《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中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牌证的,以及使用其他车辆的非机动车牌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再比如《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中规定,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这些处罚规定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大执法力度提供了有力支撑,通过更大力度的执法我们希望违法行为人能够从中吸取教训,提高交通文明和自觉守法意识。

  5、新闻晨报:之前《管理办法》在公开征求意见时,对电动自行车的车重和车速有过规定,正式公布的办法是否有进一步明确?国家很多年没有修订过非机动车强制标准了,从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对电动自行车车重和最高限速的规定比较宽泛,如果新国标颁布后与上海地方规定有差距,本市规定是不是还会做调整?

  第二个问题,《管理办法》的施行日期是明年3月1日,从现在算起来还有5个月时间,那么目前三百万辆已经登记的,或者未来五个月市民新增购买但是不符合上海目录的机动车辆,是不是会在明年3月1号之后,被进行处理?如果处理,是强制报废还是给一定替代方案?

  江子浩:与征求意见稿相比,《管理办法》对车速标准的规定没有变动。关于国家标准的调整,国家相关部门正在制定过程中,媒体上也有报道,但至今还未颁布,而且据了解还没有确切的时间表。为了不影响上海目前的整治工作和规范管理,《管理办法》将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中的电动机功率这一推荐性项目上升为强制性标准。如果国家出台新国标,上海的标准与国家标准不一致,上海的标准需要修改。如果国家标准是强制性的,我们一定会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韦恺人:这位记者提到的过渡期问题,《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过渡期管理措施)中已有明确规定,“对本办法公布前已经购买但因未纳入产品目录不能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通行凭证的,可以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年内上道路行驶,并遵守有关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规定;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前款管理措施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也就是说,考虑到市民实际使用需求和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保护,对“本办法公布前已经购买”也就是今天之前购买的因未纳入产品目录不能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采取过渡期管理措施。目前具体办法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当中,近期将向社会公布。

  6、文汇报:我们注意到《管理办法》里对非机动车载人有了比较详细的规定,那么对非机动车尤其电动车载货这一现象,《管理办法》有没有相应的规定?还有一个问题,现在道路上行驶的燃气车也是按照非机动车管理的,之前有说法2013年底前要全部报废,这个信息是否真实?如果不报废,是按照非机动车管理还是机动车管理?

  韦恺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中对非机动车载物作了明确规定:一是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二是人力三轮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三是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发生货物散落、飘洒等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况。

  江子浩:关于燃气助动车的问题,市政府也是有考虑的。当时燃气助动车替代燃油助动车是从清洁能源的角度出发的,但发展到今天,燃气助动车也有其不安全性,特别是燃油助动车上的小钢瓶,是流动的危险源。对这个问题,市政府早在2005年就做了研究,考虑到燃气助动车的有效使用期限一般为8年,决定自2005年开始,经过8年的时间逐步淘汰燃气助动车。2005年之后燃气助动车不再新增上牌,而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燃气助动车年检时,都告知车主2013年底之后不能上路行驶。考虑到燃气助动车的使用年限截止到今年年底,而《管理办法》自明年3月1日起实施,所有没有必要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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