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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办法(节选)
印发日期:2015-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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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根据本办法办理相关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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