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山区优秀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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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快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聚焦新时代金山发展的人才需求,鼓励海内外优秀人才汇聚金山施展抱负、成就梦想,根据《关于新时代上海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20〕22号)和《金山区关于落实转型新发展塑造新形象要求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金委〔2022〕38号)精神,对优秀人才进行奖励。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范围

  本办法所涉及的区优秀人才主要是指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具体包括:

  1.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教育部“长江学者”、国家杰出(优秀)青年科学基金的优秀人才;

  2.入选上海白玉兰计划、东方英才计划领军项目(原市领军人才)、东方英才计划青年项目(原市青年拔尖人才)的优秀人才;

  3.入选“上海湾区”领军人才(原区领军人才)、“上海湾区”领军人才后备队(原领军人才后备队)、“上海湾区”青年英才(原区青年英才)的优秀人才;

  4.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人才。

  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标准

  1.“上海湾区”领军人才及以上(含市级、国家级)3000元/月,“上海湾区”领军人才后备队2000元/月,“上海湾区”青年英才1000元/月。

  2.同时获两种或两种以上优秀人才荣誉称号的,政府特殊津贴标准采取从高原则。

  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期限

  优秀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期限为两年,从优秀人才受表彰(以表彰文件落款日期为准)次月起按月发放。

  优秀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期间入选高一级优秀人才的政府特殊津贴标准从入选高一级人才受表彰次月起调整,享受两年。

  四、政府特殊津贴的拨付方式、支出途径

  区人社局按月拨付优秀人才特殊津贴至优秀人才的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预算列入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

  五、其他

  (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在本区内调动工作的,政府特殊津贴继续发放;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调离本区的,在其调离后的次月起停发。

  (二)入选东方英才计划领军项目(原市领军人才)的优秀人才根据《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资助暂行办法》精神,由所在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区人社局以市实际核拨资金标准给予相应的配套资金。

  (三)政府特殊津贴的发放和管理由区人社局具体负责,各主管部门(单位)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工作变动等情况应及时报告区人社局。

  (四)本实施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五)本实施办法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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