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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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沪府规〔2021〕8号)、《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2〕3号)、《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沪发改投〔2018〕284号)、《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沪府规〔2018〕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全部或部分由区级财政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等。

  土地储备项目、总投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维修维护类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中央财政性资金或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补助或贴息的项目按照国家、市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政府投资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

  第三条 (投资安排原则)

  政府投资应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第四条 (投资领域)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需要区级政府投资资金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发展和民生保障、社会管理、生态环境建设、科技创新、公共安全等公共领域。

  第五条 (投资方式)

  区级政府投资资金按照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也可以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区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区级政府投资可由经区政府明确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实施建设公共领域项目。

  第六条 (职能分工)

  区发展改革委作为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区级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管理、年度计划的编制与下达、协调推进、立项审批、监督管理与代建单位管理等政府投资综合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监管等工作,并对维修维护类工程项目进行资金评审。

  区建设管理委负责建筑工程项目信息报送、市政交通类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招投标管理、施工许可证核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以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区重大办负责重大项目总体协调和推进。

  区规划资源局负责收储和划拨土地,办理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跟踪监督规划落地,办理竣工档案验收、核发产证等工作。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住宅修缮工程管理、老旧住房安全隐患处置、旧住房成套改造、优秀历史保护建筑日常保护管理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等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对区级政府投资和以区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区生态环境局、区国资委、区绿化市容局、区机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经区政府明确的实施公共领域项目的国有企业,负责项目前期研究、办理审批手续、组织相关招投标工作、项目实施和管理、向主管部门(单位)申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申请项目资金并规范使用、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等。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七条 (发展规划)

  区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结合实际需要和条件,编制重要领域的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明确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建设内容、资金需求等。

  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本区相关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区级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督促项目(法人)单位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八条 (项目专业管理)

  按照专业条线分工,确定项目(法人)单位。原则上,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总体负责风貌保护区以内“里弄内”项目、风貌保护区以外“小区内”项目的建设实施;区建设管理委负责小区外的道路、水岸、架空线等项目的建设实施;区绿化市容局负责小区外绿化市容项目的建设实施;区应急局负责消防项目的建设实施;部分特殊类专业项目可视情况具体商定。

  第九条 (项目储备库)

  项目主管部门(单位)根据区政府确定的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和专项建设计划,申报政府投资储备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纳入储备库进行管理,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开展必要性及可行性研究,动态进行调整。对纳入储备库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可申请前期研究费用,待项目取得批复时计入建设成本。相关项目方案编制应符合绿色低碳发展要求,积极推动可再生能源利用和建设。

  (一)分类管理

  储备库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动态调整。

  根据项目论证进度划分,储备项目分为规划类和项建类两类项目。具体为:

  1.规划类项目,是指依据区中长期规划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目前具有初步意向,拟在规划期内实施,但尚未获得项目建议书批复的项目。

  2.项建类项目,是指具有明确项目(法人)单位,已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合规性、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匡算、效益分析等情况完成初步分析论证,并已获得项目建议书批复的项目。

  (二)项目申报及入库

  储备库实行集中申报,动态更新,与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同步,次年年中或年底视情况可调整。

  每年三季度和次年二季度,由项目主管部门(单位)根据区政府确定的中长期规划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申报储备项目,或者根据区实际工作需要实施动态更新。

  (三)出库

  储备项目在完成项目立项程序并获得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即具备出库条件。

  列入区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应转移出项目储备库。

  第十条 (编制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一)区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区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区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和区级预算相衔接,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下达。

  (二)每年第三季度,结合本区预算编制工作,由主管部门(单位)向区发展改革委上报下一年度项目政府投资需求,同步向区财政局申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预算需求。

  (三)每年第四季度,根据市、区重点工作要求,结合项目库、各单位年度计划申报情况,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安排建议,报区委、区政府审议通过。待区人代会预算审议通过后,由区发展改革委下达当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由区财政局下达当年度部门预算批复。

  区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四)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新改扩项目,原则上应从储备库中已完成项目建议书批复的项目中选取。

  第十一条 (年度投资计划执行与调整)

  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如确需调整的,需及时申报调整。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得擅自开工。

  对于区政府确定的当年度必须实施但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按照程序开展论证审批并在年中追加安排年度投资计划,新增项目资金在年度政府投资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 (审批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审批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

  按照审批权限应由市相关部门审批的项目,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报送)

  由项目(法人)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主管部门(单位)上报。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审批)

  纳入储备库的项目,项目(法人)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由主管部门(单位)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按照有关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区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建议书审批阶段,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区发展改革委可按规定方式选取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能力的评估机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估,在评估报告出具后5个工作日内批复项目建议书,并明确是否采取代建制。项目建议书自批复之日起,有效期2年。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区发展改革委申请延期。未按照规定申请延期的,项目建议书批复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议书格式化审批)

  列入区政府批准的专项发展建设规划、专项建设计划,建设方案明确的建设项目,试行项目建议书格式化、标准化管理。项目(法人)单位填报项目申请表,主管部门(单位)提交区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发展改革委出具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意见表。

  第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项目(法人)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或审批意见表,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委托具有相应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主管部门(单位)向区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管线综合方案,搬迁方案、土地评估报告等)、可研报告请示、规划土地意见、规划综合征询意见、节能审查意见(按规定若需要)、行业审核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由区规划资源局在方案规划综合意见办理时,发现有潜在社会稳定风险,应通知区委政法委牵头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资源利用、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

  区政府确定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的,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和项目(法人)单位结合建设方案研究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听取属地街道(镇)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综合评估)

  区发展改革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应对项目主管部门(单位)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展综合评估。区发展改革委按规定方式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开展综合评估,项目(法人)单位应根据综合评估意见修改完善建设方案,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第十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对于一般性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5000万以下(不含前期费)),区发展改革委将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在5个工作日内批复可研报告。

  对于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大、重点建设工程或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一般为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不含前期费)),项目可研评估结果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单位)报区政府决策,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区政府决策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批复可研报告。具体决策程序如下:

  总投资5000万元(不含前期费)至1亿元以下(不含前期费)的项目,书面报区分管(项目和综合经济)领导审核圈阅。项目总投资1亿元(不含前期费)及以上的项目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土地资源领导小组会议决策过的项目不另行审议)。

  第十九条 (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

  房屋建筑项目(主要包括由政府投资的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福利院与保障用房、园林绿化等建筑工程项目以及能源、生态、环保等市政类场站工程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按照扩初深度一并进行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投资即项目概算。

  市政类线性非独立占地项目(主要包括排水等非独立占地的市政管线工程)、市政交通类线性项目(主要包括市政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项目(法人)单位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要求,选择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和有关批复要求,以及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市政类线性非独立占地项目和市政交通类线性项目初步设计由区建设管理委(水务局)负责审核,区建设管理委(水务局)应按规定方式选择具有相应工程评估能力的评估机构对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评估;投资概算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定,委托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时一并受理和批复。

  项目(法人)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维修维护类工程项目的审核程序)

  对于纳入年度预算、总投资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维修维护类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单位应当组织编制项目申请、设计方案及概算后,由主管部门(单位)报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可结合重点工作及项目情况,独立或委托相关机构开展评估。总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维修维护项目,书面报区分管(项目和综合经济)领导审核圈阅。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

  第二十一条 (概算及实施方案等调整)

  (一)建设项目在前期工作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区发展改革委按照程序办理调整审批手续:

  1.由政府全额投资的项目,总投资发生变化的;

  2.由政府部分投资的项目,总投资变化超过10%及以上的,或投资发生变化且需要调整政府投资的;

  3.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主管部门(单位)、项目(法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概算组织实施。

  (三)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引起的概算调整,主管部门(单位)、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程序报批。

  1.项目概算不超过原批复概算金额,因局部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变化引起投资变更,可在预备费中平衡解决,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进行核定及投资控制。原则上,投资变更不得超招标合同价10%及以上;如确有需要,项目(法人)单位应报经项目主管部门(单位)确认,并报区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根据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相关规定执行。对投资变更较大的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单位)应及时将变更情况告知区审计局,由区审计局纳入重点监督范围。

  2.项目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金额,经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概算评估,经分级研究审议同意后,由区发展改革委调整概算批复,并抄送审计局。项目概算金额增幅未超过原批复10%且调增金额未超过400万元,书面报区分管(项目和综合经济)领导同意;项目概算金额增幅未超过原批复10%但调增金额超过400万元(含),由区分管(项目和综合经济)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形成会议纪要,并报区主要领导同意;项目概算金额增幅超过原批复10%(含)或者调增金额超过3000万元(含),由区主要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并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3.未经批准前严禁变更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地点,擅自超出概算部分,区财政局不予拨付资金,经研判后可相应扣减财务监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 (土地储备项目的审批程序)

  (一)对国有土地收储项目, 土地储备机构应在具备市级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覆盖储备地块的控详规划、投资估算方案等材料后,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二)对集体土地收储项目,土地储备机构应在具备市级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部门的审核意见、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等材料后,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后批复。

  对收储土地中既有集体土地又有国有土地的项目,按收储集体土地方式审批。

  (三)对申请调整投资估算的土地储备项目,土地储备机构报请区土地资源领导小组同意后,区发展改革委调整批复。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评估)

  审批部门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选取。

  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审批过程中,对需要进行评估的项目,项目(法人)单位应及时按要求向审批部门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交评估材料。

  材料齐全的项目,受托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意见;对情况复杂的项目最多延长30个工作日。评估过程中,项目(法人)单位有方案调整或资料补充的,评估时间从补充资料提交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四章 项目财务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财务管理)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项目(法人)单位须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批准的项目概算对项目进行单独核算,并按规定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和财务报表。

  主管部门(单位)应当会同区财政局,加强本部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项目(法人)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二十五条 (资金管理)

  项目(法人)单位使用区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概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滞留,不得无故拖欠工程款;须加快推进项目实施,提高预算资金执行效率。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程序并根据批准的项目概算、下达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工程建设进度等,向区财政局申请资金。

  区财政局根据“按预算、按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按进度、按合同”原则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六条 (招投标制)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依法进行政府采购。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应依法进行。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二十七条 (开工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八条 (投资控制)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组织实施。新建、改建、扩建类项目的投资额,为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维修维护类工程项目的投资额,为批准的投资概算;土地储备项目的投资额,为批准的投资估算。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期)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条 (涉密管理)

  涉密工程由项目(法人)单位按照保密管理相关规定做好定密工作,加强保密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后评价)

  区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具体按照《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操作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财务监理制)

  总投资1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财务监理制(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除外),财务监理机构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提供全过程的资金监控、财务管理、投资控制等专业服务。具体参照财务监理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工程监理制)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切实落实施工现场的监理责任,加强项目安全质量监督和投资控制。具体按照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项目代建制)

  政府投资项目试点推进实施代理建设,对于项目(法人)单位缺乏相关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可选择专业实施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具体按照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审计监督)

  区审计局负责对区级政府投资和以区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跟踪考核)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通过上海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按时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区政府将重大项目纳入目标考核范围,加强对建设项目全过程推进情况的督查。

  区重大办牵头跟踪重大建设项目推进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问题,落实定期汇报。

  第三十七条 (监督检查)

  区发展改革委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建设管理委、区规划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等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打通数据壁垒,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实现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实时掌握。

  第三十八条 (档案管理)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九条 (其他监督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七章 竣工验收和资产管理

  第四十条 (竣工验收)

  各项目应依规完成竣工验收,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工程价款结算)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总投资1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监理机构应协助项目(法人)单位完成工程价款结算。

  主管部门(单位)应会同区财政局,加强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竣工财务决算)

  符合《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范围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申请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一)项目(法人)单位向主管部门(单位)报送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主管部门(单位)初审后,向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申请,并抄送区审计局。

  (二)对于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区审计局组织实施项目审计。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导致投资控制不力的项目将纳入区审计局重点监督范围,涉密项目(纯设备购置除外)原则上安排列入年度审计计划。

  对于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应当根据政府采购规定,选取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参加项目招标代理、财务监理、工程监理、工程审价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回避。第三方审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制定的规范程序、报告规范格式文本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报送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抄送区审计局。

  (三)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在区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或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后3个月内,申请办理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由区财政局审查批复。

  第四十三条 (审计管理)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配合审计工作,向第三方审计机构及时提供项目前期、招标投标、合同、工程结算、竣工验收、财务决算等相关资料(含电子数据),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区审计局在实施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以对社会中介机构关于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报告进行核查。

  第四十四条 (资产入账)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手续的,按照估计价值入账。项目(法人)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后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项目单位的责任)

  主管部门(单位)、项目(法人)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十六条 (社会中介机构的责任)

  咨询评估、代建单位、财务监理、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审计等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咨询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不按照批复要求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方案的相关咨询、设计单位,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代建单位(特别是投资概算控制不力的),由区发展改革委视情况给予劝诫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其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咨询、设计、代建任务。

  项目(法人)单位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方案、投资超出概算的行为,财务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项目(法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单位)、区财政局和区发展改革委报告。对未及时提醒和报告并采取措施制止上述行为的财务监理单位,由区财政局视情况给予劝诫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其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监理任务。

  对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质量监督和投资控制的工程监理单位,由区建设管理委视情况予以劝诫并依规加强监管。

  第四十七条 (管理部门的责任)

  审批部门和主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直接投资,是指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注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区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第四十九条 华泾镇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由国有企业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实施建设的公共领域项目,具体按照相关项目法人管理办法执行。预算单位自筹资金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9日。《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操作办法》(徐发改发〔2019〕27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期间,如与国家和上海市新出台政策有冲突的,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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