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规范》的通知
徐市监稽查〔2024〕7号
执法大队,各科室,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规范》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7日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局行政处罚行为,推动行政处罚“简案快处”,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规定》(沪市监规范〔202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区局简易程序适用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区局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现场检查应当依据涉企行政检查相关工作要求开展,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且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条 区局对自然人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果关系明确,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二)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三)能够当场将处罚决定书交付给当事人。
第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依据国家及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
从轻行政处罚后实际处罚的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减轻行政处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计算违法(非法)所得或违法(非法)经营额以确定罚款数额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六条 执法人员在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处理。
已经适用普通程序立案调查的案件,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
第七条 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根据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要求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八条 执法人员应当当场调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收集必要的证据,制作现场笔录,并根据案件查办的实际情况制作询问笔录。
执法人员在完成调查后,应当当场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主要证据、违法行为性质、处理意见及依据、自由裁量的理由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并经负责人同意,编制处罚决定文号。
第九条 执法人员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执法人员应当记入笔录。
第十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先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其拒不改正才能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先责令当事人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且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使用统一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文书,载明机构代码、案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缴款途径和期限、救济途径和期限、部门名称、时间、地点等内容,并加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第十二条 在确定当场行政处罚当事人时,当事人有主体资格证照的,按照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记载事项填写主体资格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住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及号码。
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填写经营者姓名、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有字号的,以字号名称作为当事人名称,但应同时填写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当事人是非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的,按照居民身份证记载事项填写姓名、住址及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如无居民身份证的,填写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第十三条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当事人交银行代收机构,一份留办案机构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第十五条 对当事人当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指定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区局适用简易程序查处案件一般情况下不当场收缴。
第十六条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三个工作日内,执法人员应当将当场行政处罚的有关事项内容输入行政处罚系统,并上传《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附件。
第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查处案件的有关材料,执法人员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整理成卷,报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后归档保存。各办案部门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记录。
第十八条 各办案部门应当对适用简易程序查处的案件建立台账予以登记。区局每年度印制下发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各所队应当指定专人进行保管,并对文书的领取、使用、作废等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九条 区局将加强对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案件的跟踪、管理和考核,规范执法人员当场行政处罚行为,提高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条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规定》(沪市监规范〔2024〕5号)失效后本规范自动失效。
附件:
1.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2.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编号规则
3.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归档审批表
4.(办案部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领用记录
5.(办案部门)简易程序案件台账
附件1
机构代码: 编号:202500001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徐当罚〔 〕 号
当 事 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你(单位)_____的行为,违反了_____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 警告;
□ 罚款___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 当场缴纳;
□ 即日起15日内通过___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徐汇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拟作出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罚地点: 年 月 日
当事人确认及签收: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由当事人交银行代收机构
附件2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编号规则
沪市监徐当罚〔 ① 〕第②号
①:填写文书作出时的年份。 例如:2025
②:填写10位阿拉伯数字。
左起第1—2位数字为办案单位代码,徐汇为04;
左起第3—6位数字为年份,例如2025;
左起第7—8位数字为所队代码:
1.执法大队00、20、40、60、80;
2.徐家汇所01、21、41、61、81;
3.天平所02、22、42、62、82;
4.湖南所03、23、43、63、83;
5.枫林所04、24、44、64、84;
6.斜土所05、25、45、65、85;
7.田林所06、26、46、66、86;
8.长桥所07、27、47、67、87;
9.漕开发(知识产权监管)所08、28、48、68、88;
10.康健所09、29、49、69、89;
11.凌云所10、30、50、70、90;
12.龙华(滨江)所11、31、51、71、91;
13.漕河泾所12、32、52、72、92;
14.华泾所13、33、53、73、93;
左起第9—10位数字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流水号,按各所队文书出具顺序自行编制填写。
附件3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归档审批表
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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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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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处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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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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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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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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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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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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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决定内容 |
□警告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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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人员 意见 |
办案人员: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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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机构负责人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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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情况 |
□已执行,执行日期 □未执行,未执行原因 记录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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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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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办案部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领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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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领用文书数量及编号 |
领用时间 |
领用人签字 |
归还文书数量及编号 |
已用文书数量及编号 |
作废文书数量及编号 |
作废原因 |
归还时间 |
保管人签字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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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填写错误等原因造成文书作废的,作废文书需一并归还保管人妥善保管。
因遗失等原因造成文书作废的,应查明遗失文书序列号并登记作废,由相关人员出具书面情况说明交由保管人保管。
附件5
(办案部门)简易程序案件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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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主体名称 |
违法行为 |
处罚内容 |
决定时间 |
文书编号 |
执行日期 |
系统录入日期 |
归档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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