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承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本区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文旅市场秩序,以政府引导、企业自愿、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为基本原则,构建文化和旅游行业“承诺、示诺、践诺、监诺”全流程信用承诺闭环监管体系,促进提升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及服务水平,全面助推优化营商环境,着力促进文旅市场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承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承诺人”)以书面形式向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作出自身符合条件、按约定提交相关材料及违背承诺自愿承担相关责任等内容的表述。
第三条 信用承诺应坚持“承诺、示诺、践诺、监诺”和“一诺一码、公开公示、社会监督、违诺必究”原则,区文化和旅游局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合理关联、保护权益、审慎适度原则开展文旅市场信用承诺工作。
第二章 信用承诺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徐汇区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信用承诺活动和信用管理工作。文化市场主体包括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艺术品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剧本娱乐等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旅游市场主体包括从事旅行社经营服务、旅游住宿经营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用承诺类型
本办法所指信用承诺为以下类型:审批替代型、容缺受理型、证明替代型、信用修复型、主动公示型、行业自律型。
第五条 审批替代型:本区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在办理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审批事项时,由区文化和旅游局一次性告知其许可应具备条件、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市场主体按告知承诺书格式书面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后,主管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时间内对其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 容缺受理型:本区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在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但次要申报材料欠缺时,主管部门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处理办法,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按照正常流程办理。在承诺期限内,申请人补正补齐所欠缺材料后,予以办结。
第七条 证明替代型: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公民人身、重大财产安全的证明事项外,区文化和旅游局在办理有关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主管部门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第八条 信用修复型:存在失信记录的文旅市场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后,申请信用修复,按要求向区文化和旅游局提交信用承诺书并承诺一定时间内不再产生新的失信行为,违反信用承诺的,将在一定时间内不被给予信用修复的机会。
第九条 主动公示型:本区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等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服务质量、招投标、业绩公示等专项承诺,公开声明服务标准、质量、践诺履约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条 行业自律型:本区文化和旅游市场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引导会员加强行业自律,组织会员向社会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第十一条 根据不同承诺类型,结合具体行业经营和监管实际进行信用承诺,承诺内容需严谨合规、完整明确、要素齐全,主动公示、行业自律型承诺由市场主体及行业协会、商会自行制定,审批替代、容缺受理、证明替代、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由管理部门统一制定或指导制定。
第四章 信用承诺的管理与应用
第十二条 将信用承诺和履约践诺情况纳入本区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信用等级评定、实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将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是否进行信用承诺、是否遵守信用承诺纳入相关政策扶持对象的衡量标准;对提供信用承诺的本区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给予简化审批程序等便利措施;在等级旅行社评定、星级饭店评定中进行以容缺受理、证明替代应用;将是否遵守信用承诺作为表彰奖励、评先评优、资质评定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信用承诺档案。区文化和旅游局在本部门业务办理系统中,建立健全信用承诺档案,及时记录信用承诺事项、承诺人的守信信息和违诺信息,及时归集到信用中国(上海)等平台。
第十五条 推进信用承诺公示与共享。区文化和旅游局在收到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提交的信用承诺和履约践诺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信用承诺和履约践诺信息推送发布至公示与共享平台,依法依规进行信息共享和公示。鼓励承诺人在企业网站、相关信用平台、第三方销售平台等公示承诺信息,并在经营场所、服务合同中主动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加强信用守诺核查。区文化和旅游审批部门、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守诺核查,根据承诺事项的类型、风险等级、信息化条件等情况,结合实际采取对应核查方式,及时通报核查结果。
第十七条 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区文化和旅游局审批许可部门、执法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承诺人的履诺情况进行监管。发现有违反信用承诺情况并经核实的,应依据相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其违诺信息推送至区文化和旅游局官网及信用中国(上海)等平台。
第五章 信用承诺创新机制
第十八条 完善文旅信用评价体系。完善文旅市场信用等级评价与分级分类监管,以“公共信用信息+行业信用信息”为支撑,建立文旅行业信用评价体系,根据信用承诺类型、事项特点将文旅市场主体履约践诺信息纳入信用评价指标。
第十九条 创新文旅信用应用场景。结合区内特色文旅资源,强化信用评价和信用承诺应用,创新“信用+消费”“信用+政务”“信用+金融”等多元化应用场景,着力提升信用助企惠民水平。
第二十条 探索信用赋能行业监管。 率先在剧本娱乐市场领域开展信用等级评价与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划分市场主体信用等次,依等次开展针对性监管措施。结合实际效果及行业监管需求,逐步推广到本区其他文旅领域。
第六章 违诺信用修复
第二十一条 制定完善信用修复工作流程。依据《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修复工作指南》制定信用修复情形,认定信用修复标准,开展信用修复活动,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在规定时限内从快保质完成信用修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