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有所居 2024-06-19
| 项目名称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 | 服务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负责单位 |
| 公共租赁住房 | 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市人员:1、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2、在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3、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 提供公共租赁住房。 | 根据家庭人口实际需求,提供宿舍型或成套小户型住房,租金价格略低于市场水平,租赁总年限一般不超过6年。 |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机构隶属关系) |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
| 农村低收入户危房改造补贴 | 经济状况符合低收入认定标准、农村住房符合危房认定标准的本市户籍家庭 | 提供危旧住房改造补贴。 | 按市、区制定的分类分级标准执行。 |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比例) |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
|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 | 本市城镇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中,住房困难标准为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含7平方米);经济状况困难标准为: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高于50400元、人均财产不高于150000元;3人以下或经认定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人均经济状况困难标准再上浮10% | 提供租金补贴。 | 按家庭差额面积及经济状况标准进行补贴。基本租金补贴标准档家庭,每平方米居住面积补贴标准中心城区为160元/月、近郊区为120元/月、远郊区为75元/月;基本租金补贴标准档70%家庭,每平方米居住面积补贴标准中心城区为110元/月、近郊区为85元/月、远郊区为55元/月;基本租金补贴标准档40%家庭,每平方米居住面积补贴标准中心城区为65元/月、近郊区为50元/月、远郊区为35元/月。1人、2人家庭的租金补贴,在上述基础上上浮20%。租金配租家庭的最低保障面积为居住面积15平方米、最高配租面积为居住面积45平方米。 |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比例) |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
|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 本市城镇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重点为其中的孤老、中重度残疾、社会优抚对象等家庭 | 提供廉租住房。 | 保障到人均居住面积10平方米。 | 区财政负担 |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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