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有所医 202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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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 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
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管理服务 全体市民 免费提供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现健康记录、健康摘要及索引。 按照国家和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以及相应技术方案给予保障。 区财政负担 市卫生健康委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全体市民 免费提供各类健康教育资料,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提供公众健康咨询、健康知识讲座等服务。 入户资料1份/年;每个村居委设置宣传板1块,每月更新1次;每个村居委每年开展4次健康讲座和咨询。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机构隶属关系) 市卫生健康委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 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和健康危害暴露人员 提供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登记、报告、处理等,病人医疗救治和管理、传染病密切接触者和健康危害暴露人员的管理,疫点疫区处理,应急接种和预防性服药等。 按照国家和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以及相应技术方案给予保障。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机构隶属关系) 市卫生健康委
慢性病防治 本市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及其高危人群 免费提供心血管疾病、糖尿病和肿瘤防治管理与干预等服务。 按照国家和本市社区慢性病健康管理工作规范给予保障。主要包括对目标人群的宣传告知与健康教育、居民告知书的签署、信息登记与管理、健康风险评估和人群分类管理。 区财政负担 市卫生健康委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 本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免费提供登记管理、随访、干预和康复指导等服务。
为本市户籍无业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服药管理服务,协助开展服药申请、服药咨询和随访等。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本市《社区健康管理工作规范——严重精神障碍服务管理(2019年版)》《无业贫困精神病人免费服药实施方案》等规定给予保障。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事项) 市卫生健康委
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 本市疑似和确诊的肺结核患者 提供结核病筛查(包括患者的密切接触者)、推介转诊、追踪落实及全程督导管理(入户随访、督导服药、结果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 按照国家和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以及相应技术方案给予保障。 区财政负担 市卫生健康委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 本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提供健康咨询、行为干预、配偶/固定性伴检测、随访、督导服药等服务,配合相关机构做好转介。 按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随访工作指南(2016年版)》执行。 区财政负担 市卫生健康委
社区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干预 本市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 为艾滋病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提供艾滋病预防、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推广使用安全套,提供艾滋病、性病咨询检测等综合干预措施。 按照《异性性传播高危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2016年版)》和《男男性行为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2016年版)》执行。 区财政负担 市卫生健康委
卫生监督协管 全体市民 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报告等服务;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巡查服务;提供科普宣传、教育服务。 按照国家和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技术规范》以及卫生监督协管相关工作规范给予保障。 区财政负担 市卫生健康委
基本药物供应保障服务 全体市民 公立医疗机构合理配备基本药物,保障临床基本用药需求。 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上海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试行)》要求等相关规定执行。 区财政负担 市卫生健康委
妇女两病筛查 本市户籍退休妇女和生活困难妇女 免费提供妇科病、乳腺病筛查。 每两年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的筛查。 区财政负担 市卫生健康委
心理健康咨询 本市有心理健康咨询服务需求的市民 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服务。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以及本市《社区健康管理工作规范——严重精神障碍服务管理(2019年版)》等给予保障。 区财政负担 市卫生健康委
学校卫生 本市中小学和幼托机构学生 免费提供学生健康状况指导和影响因素监测,学生常见疾病干预,适龄儿童窝沟封闭、学生屈光发育档案建立与管理等服务。 按照《关于在本市中小学和托幼机构开展“医教结合”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给予保障。 区财政负担 市卫生健康委
院前医疗急救 全体市民 提供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服务。 急救站点平均服务半径≤3.5公里,急救车辆配置达到1辆/3万人。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机构隶属关系) 市卫生健康委
社区全科门诊诊疗 全体市民 提供门诊服务。 按照每5-10万人设置一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分中心予以覆盖。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比例) 市卫生健康委
安宁疗护服务 有安宁疗护服务需求,且经专业评估后达到临终标准的患者及其家属 在病房或居家开展控制痛苦和不适症状的医疗及护理服务,开展病情评估,提供身体、心理等方面的照料和人文关怀等服务,提供心理哀伤辅导等 按照《上海市安宁疗护服务规范》等政策执行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机构隶属关系) 市卫生健康委
食品药品安全保障 全体市民 提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标准跟踪评价等服务。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实施风险分级分类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机构隶属关系) 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药监局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本市职工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提供参保经办服务,并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支付门诊急诊、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纳入支付范围。 市财政负担 市医疗保障局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本市未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障的城乡居民 提供参保经办服务,并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支付门急诊、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为享受本市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特殊救济对象、本市户籍城乡低保家庭成员、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人员提供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助。 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
符合条件的居民医疗保险对象,根据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或部分补助。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事项) 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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