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有所教 2024-06-19
| 项目名称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 | 服务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负责单位 |
| 学前教育资助 | 在本市公办幼儿园、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幼儿园以及根据相关规定经过认定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城乡低保家庭适龄幼儿、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家庭适龄幼儿、适龄孤儿、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幼儿、本市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适龄幼儿 | 免除保育教育费和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 | 对城乡低保家庭适龄幼儿、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家庭适龄幼儿、适龄孤儿和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幼儿,免除保育教育费及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 对低收入困难家庭适龄幼儿,免除保育教育费及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中的餐费和点心费。 保育教育费,公办幼儿园按各级幼儿园相应的收费标准予以免除;民办幼儿园每人每月最高免除保育教育费700元,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低于该标准的,据实予以免除。 代办服务性收费,按照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据实予以免除。 |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机构隶属关系) | 市教委 |
| 义务教育服务 | 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 | 免费提供义务教育服务(按标准免除学杂费、教科书和作业本费,免费为小学一年级学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为在寄宿制公办学校就读的寄宿学生免费提供住宿 | 公办中小学校年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普通小学不低于1600元,普通初中不低于1800元。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3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对农村地区不足2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照不低于200人核定公用经费。 民办学校在籍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 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7800 标准补助公用经费。 免费提供教科书、作业本和字典的费用标准:小学每生每学期175元、初中每生每学期215元、小学一年级字典每生14元 免费提供住宿的标准:按学生所在中小学的住宿标准提供。 |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机构隶属关系) | 市教委 |
| 义务教育学生营养午餐 | 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或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就读的,本市户籍农村家庭(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农业户口)学生 | 免费提供营养午餐。 | 按学生所在中小学的午餐标准提供。 |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机构隶属关系) | 市教委 |
| 义务教育资助 | 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籍在读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学生、本市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 | 免除代办服务性收费。 | 对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和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 对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中的餐费和课外教育活动费。 代办服务性收费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据实予以免除。 |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机构隶属关系) | 市教委 |
| 普通高中助学金 | 本市各类普通高中学校中在籍在读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市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以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 | 提供国家助学金。 | 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和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 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具体标准由市、区财政和教育部门,结合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2-3档。 |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机构隶属关系) | 市教委 |
| 普通高中资助 | 本市公办、民办等各类普通高中学校中在籍在读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市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 | 免除学费、课本和作业本费。 | 学费:公办高中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学费收费标准予以免除;民办高中按每生每年4000元的标准予以免除。 免课本和作业本费:按每生每年最高600元的标准予以免除,学校收费低于该标准的,按所在学校课本和作业本费标准据实予以免除。 |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机构隶属关系) | 市教委 |
|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 本市中职校在籍在沪就读的符合免费教育政策的非毕业年级在校学生。 本市中职校在籍在沪就读的不享受免费教育政策的非毕业年级学生(不含成人中专、成人中专班和成人中职班学生) |
提供助学金。 | 凡符合免费教育政策对象的学生,每人每学年享受2000元国家助学金;不享受免费教育政策的学生(不含成人中专、成人中专班和成人中职班学生),每人每学年享受1000元国家助学金。 |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机构隶属关系) | 市教委 |
| 中等职业教育资助 | 本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成人中专)在籍在沪就读的城镇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农村家庭学生、海岛(崇明岛、长兴岛、横沙岛)家庭学生、就读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就读涉农专业学生、就读奖励专业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本市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 | 免除学费、书簿费 | 学费:凡在本市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每人每学年最高免除学费4000元;凡在本市非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每人每学年最高免除学费2600元。 凡在本市中职校就读戏曲表演专业的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除学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学校收费低于物价部门标准的,按所在学校收费标准执行。 书薄费:每人每学年最高免除书薄费800元。学校收费低于该标准的,按所在学校书薄费标准执行。 |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机构隶属关系) | 市教委 |
| 高等教育国家助学金 | 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地方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提供助学金。 |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000-45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 | 市财政负担 | 市教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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