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有所得 2024-06-19
| 项目名称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 | 服务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负责单位 |
| 就业信息和指导服务 | 本市有就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 为有求职需求的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职业培训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提供相关招聘服务。 | 每个建制街镇均有就业服务机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公共就业服务标准、《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等文件要求执行。 |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机构隶属关系)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就业见习服务 | 年龄在16至35周岁的本市户籍未就业人员;参与见习计划的本市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毕业学年学生;本市高等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毕业生 | 为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提供见习岗位;为见习人员提供见习生活费补贴并办理综合保险。 | 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共青团中央 全国工商联关于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执行。 | 市财政负担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创业服务 | 本市有创业需求的劳动者 | 免费提供创业指导,包括创业咨询、创业能力测评等服务,为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 每个建制街镇均有创业服务机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公共就业服务标准、《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等文件要求执行。 |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机构隶属关系)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 | 本市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 | 为实现就业的劳动者提供就业登记服务。为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失业登记服务。 | 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和国家标准要求执行。 |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机构隶属关系)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 本市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辞职辞退、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取消录(聘)用、被开除等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未就业的原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文职人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境)留学的高校毕业生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其他流动人员 | 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聘)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 |
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等文件和国家标准要求执行。 |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机构隶属关系)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就业援助 | 本市户籍零就业家庭和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 | 提供各类就业援助服务。 | 在对岗位不挑不拣的基础上,经过帮扶,零就业家庭认定后一个月内至少一人实现就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三个月内实现就业。 |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机构隶属关系)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 本市各类有就业创业、提升岗位技能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 | 提供职业培训和技能等级认定服务,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或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 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本市劳动者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执行。 |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机构隶属关系)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电话咨询 | 所有单位和个人 | 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公开、业务办理和投诉举报等服务。 | 提供7×24小时综合服务,综合服务率达到80%以上。 | 市财政负担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劳动关系协调 |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就业人员 | 提供劳动关系政策咨询、劳动用工指导、劳动纠纷调解、集体协商指导、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等服务。 | 企业与劳动者普遍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协商机制基本覆盖所有具备集体协商条件的已建工会企业。 |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机构隶属关系)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劳动用工保障 | 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就业人员 | 免费享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维权等服务 。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执行。 | 市与区财政分别负担(按照机构隶属关系)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失业保险 | 在本市依法参保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人员 | 提供参保经办服务,并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 按照《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执行。失业保险金标准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市财政负担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工伤保险 | 本市职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实习生、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施工单位从业人员、按基层快递网点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快递企业从业人员 | 提供参保经办服务,并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发放工伤保险待遇。 | 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关于做好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本市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关于本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试行意见》等相关规定执行。 | 市财政负担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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