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分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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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分配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现将《浦东新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分配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5月14日

浦东新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分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分配的管理,规范集体收益管理行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入市交易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按规定分成后获得的收益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浦东新区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镇经济联合社)和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经济合作社)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部分的管理、使用、分配。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按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其入市分成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再投资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本社集体组织成员的生产和生活配套设施条件、民生项目等支出,促进集体经济发展。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入市的,入市获得的收益应列入当期收益,计入“公积金”和“公益金”用于集体经济再发展和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

  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分成收益通过再投资所取得的收益,纳入当年度经营收益,按《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提取规定比例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后,可将其收益按社员份额进行分配。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分成收益需对外投资、投资开发、购买物业等再投资发展具体用途时,按《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浦农业农村委〔2020〕173号)和章程等文件规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分成收益资金使用情况应向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开、并接受成员的监督。

 第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入市分成收益资金具体用途及日常管理的监督。

 第九条 各镇农经部门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分成收益的实际使用成效进行年度评估,对入市分成收益资金规范性使用进行审核,准确、及时反映所发生的经济业务。

  第十条 该事项应纳入镇农经部门的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的重点事项。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违反党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4年6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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